第一章 總 則
1.立法目的(第一條)
2.商業(yè)保險的定義(第二條)
3.《保險法》的空間效力(第三條)
4.《保險法》的原則(第四條、第五條)
5.商業(yè)保險的經營主體(第六條)
6.保險業(yè)的監(jiān)管(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保險合同及當事人(第十條)
2.保險合同的訂立(第十一條)
3.保險利益(第十二條)
4.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第十三條)
5.保險合同的對價(第十四條)
6.保險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條)
7.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第十六條)
8.保險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十七條)
9.保險合同的內容(第十八條)
10.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guī)則(第十九條)
11.保險合同的變更(第二十條)
12.及時通知義務(第二十一條)
13.協(xié)助義務(第二十二條)
14.保險人的核定賠付(第二十三條)
15.拒絕賠付的通知(第二十四條)
16.保險人的先行賠付(第二十五條)
17.索賠的訴訟時效(第二十六條)
18.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19.再保險(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20.保險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guī)則(第三十條)
第二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
1.人身保險利益(第三十一條)
2.年齡申報義務(第三十二條)
3.死亡保險的限制(第三十三條)
4.死亡保險的生效條件及保單的轉讓、質押(第三十四條)
5.保險費的交付(第三十五條)
6.寬限期及逾期支付保險費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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