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發(fā)生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在具有大陸法傳統(tǒng)的我國,檢察官從來就不是單純作為訴訟的原告而存在,而是發(fā)揮著多元化功能,檢察官應當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已經成為共識,在此基礎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出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了檢察機關的訴訟監(jiān)督職責,將其定位為審前程序的監(jiān)督者、裁判者和救濟者,體現在對偵查機關取證合法性的監(jiān)督、接受和處理申訴、審判程序監(jiān)督和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其中,排除非法證據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職責,也是在審前程序中對證據合法性進行把關的剛性手段。然而,如何將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落到實處,是需要在理論與實踐的互動中進行研究的問題。為此,就要首先解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本身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然后再設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也需要考慮,如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證據如何排除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較為龐大的課題,需要刑事訴訟法學界、檢察學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本人作為檢察理論工作者中的一員,對這一問題具有濃厚的學術興趣,故不畏粗淺,就其中的相關問題整理成冊,以供學術界和實務界批評。首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主體的正當性問題進行了證成,這是《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的基礎部分。根據域外排除非法證據的理論基礎,可以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證明,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是有據且可行的,并且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上還有自我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