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筆者根據《民法總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規(guī)定對全書所有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由于《民法總則》通過后并沒有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分編內容進行系統(tǒng)整合,編纂工作完成后再予以廢止;《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在《民法通則》廢止之前,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等各分編的編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規(guī)定與《民法總則》規(guī)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因此,在進行修訂時,不是簡單地將法律規(guī)定的條文進行替換,而是保留《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內容,并根據《民法總則》制定的原則、依據以及背景,重點突出《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相關內容修改、補充的比較,重點突出《民法總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所修改、補充條文涉及內容的理解,重點突出《民法總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修改、補充內容在司法實踐中的把握,以便于讀者全面對全書所涉及《民法總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相關內容的整體理解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