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源自《大清現行刑律》,但在立法層面并未完成《大清現行刑律》從“刑律”到“民法”轉變的任務,其“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第一順位的民事法源實施將近20年(1912—1929),成為“前民法典時代”的“實質民法”。本書將時間定格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時期,事實聚焦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適用,緊扣“‘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民事法源”、“清朝的舊刑律如何適用于民初新時期的民事審判”這一核心問題,考證、發(fā)掘“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依據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決等檔案資料,研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難題,論析大理院如何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則和方法,通過司法判例和解釋例方式,實現中國固有法的轉化創(chuàng)新,揭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特殊的民事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機制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透視大理院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這一歷程對中國民法近代化的影響,力圖探究“前法典劃時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徑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