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立法模式演進史(兩漢至宋)》主要論述了兩漢至宋立法模式的變遷過程,“個人立法模式”為這一過程的出發(fā)點。隨著文明的進展、知識的普及,華夏立法文明在魏晉時期有了重大進展,群體性立法模式出現,但“五胡亂華”的文明浩劫使這一法制文明的演進出現了重大曲折。隨著國家的重新一統(tǒng),隋文帝實行漢化與儒化政策,進行國家、社會與文化層面的全方位整合,群體性立法再次成為主流。太宗君臣承煬帝開創(chuàng)的“南朝化”趨勢,發(fā)起了更為深入的“再華夏化”運動,法律的長期性調整功能凸顯。高宗時期,王朝進入全面守成階段,雙層架構立法模式遂在群體立法模式的基礎上出現。安史之亂的爆發(fā),使組織在立法中崛起。宋代立法呈多機構、多樣式的特征,組織立法為其主流。宋代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進步,這是我國古代法制文明高度發(fā)展的結果,乃中華法制文明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