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作為一個“趨利避害”的理性矛盾體,自身常常糾結于法律與道德分裂的痛苦中,一方面標榜誠信對其至高無上的重要,另一方面內心深處又極其排斥相關約束。實踐也表明,當激勵不夠或約束不足時,投資銀行要么“點到為止”,要么“開小差”,甚至會與發(fā)行人進行“合謀”。眾所周知,由受到嚴格規(guī)制的金融中介機構來保證證券發(fā)行商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是美國證券市場和德國資本市場成功監(jiān)管的共同因素。為了保證這種信息的準確性,更 為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賦予投資銀行承擔勤勉義務,要求投資銀行勤勉地對發(fā)行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查、驗證等。本書旨在通過對投資銀行勤勉義務的本源進行梳理,探尋有關國家或地區(qū)在投資銀行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實現機制、法律責任制度等方面的先進、成熟的經驗,以此解決我國投資銀行勤勉義務制度存在的問題,促使我國投資銀行能夠更大限度地履行勤勉義務,既保護投資者利益,又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