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以審判為中心”作為改革的重要內容,明確規(guī)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黨中央從全局的戰(zhàn)略高度深刻闡釋了審判中心主義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方向和指引,也為司法實踐的積極探索提供了政策支撐。為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意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具體舉措。為具體落實上述改革舉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以庭審實質化改革為核心,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fā)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時度勢,及時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首次確立了“值班律師”“缺席審判”“速裁程序”以及“認罪認罰”等制度,以立法形式確認和完善了“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改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