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48.00
作 者: | 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21606638 | 出版時間: | 2019-11-01 | 包裝: | |
開本: | 頁數: | 字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n第一章 總則
\n第一條【立法目的】
\n第二條【行政許可的含義】
\n第三條【適用范圍】
\n第四條【合法原則】
\n第五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n第六條【便民原則】
\n第七條【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n第八條【信賴保護原則】
\n第九條【行政許可的轉讓】
\n第十條【行政許可監(jiān)督】
\n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n第十一條【行政許可設定原則】
\n第十二條【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n第十三條【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n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n第十五條【地方性法規(guī)、省級政府規(guī)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n第十六條【行政許可規(guī)定權】
\n第十七條【行政許可設立禁止】
\n第十八條【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
\n第十九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聽取意見、說明理由】
\n第二十條【行政許可評價制度】
\n第二十一條【停止實施行政許可】
\n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n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一般規(guī)定】
\n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n第二十四條【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
\n第二十五條【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n第二十六條【一個窗口對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
\n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約束】
\n第二十八條【授權專業(yè)組織實施的指導性規(guī)定】
\n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n第一節(jié) 申請與受理
\n第二十九條【行政許可申請】
\n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公示義務】
\n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真實材料、反映真實情況義務】
\n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
\n第三十三條【鼓勵行政機關發(fā)展電子政務實施行政許可】
\n第二節(jié) 審查與決定
\n第三十四條【審查行政許可材料】
\n第三十五條【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審查程序】
\n第三十六條【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審查程序】
\n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n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許可和不予許可應當履行的義務】
\n第三十九條【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
\n第四十條【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公開義務】
\n第四十一條【行政許可的地域效力】
\n第三節(jié) 期限
\n第四十二條【行政許可一般期限】
\n第四十三條【多層級許可的審查期限】
\n第四十四條【許可證章頒發(fā)期限】
\n第四十五條【不納入許可期限的事項】
\n第四節(jié) 聽證
\n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n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申請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n第四十八條【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guī)則】
\n第五節(jié) 變更與延續(xù)
\n第四十九條【變更行政許可的程序】
\n第五十條【延續(xù)行政許可的程序】
\n第六節(jié) 特別規(guī)定
\n第五十一條【其他規(guī)定適用規(guī)則】
\n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程序】
\n第五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n第五十四條【通過考試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n第五十五條【根據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n第五十六條【當場許可的特別規(guī)定】
\n第五十七條【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
\n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n第五十八條【收費原則和經費保障】
\n第五十九條【收費規(guī)則以及對收費所得款項的處理】
\n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n第六十條【行政許可層級監(jiān)督】
\n第六十一條【書面檢查原則】
\n第六十二條【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和實地檢查、定期檢驗適用的情形及程序】
\n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遵守的紀律】
\n第六十四條【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的屬地管轄與協(xié)作】
\n第六十五條【個人、組織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監(jiān)督】
\n第六十六條【依法開發(fā)利用資源】
\n第六十七條【特定行業(yè)市場準入被許可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n第六十八條【自檢制度】
\n第六十九條【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n第七十條【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n第七章 法律責任
\n第七十一條【規(guī)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程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及利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體違法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收費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賠償責任】
\n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責任或者監(jiān)督不力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不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七十九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八十條【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法律責任】
\n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從事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活動的法律責任】
\n第八章 附則
\n第八十二條【行政許可的期限計算】
\n第八十三條【施行日期及對現(xiàn)行行政許可進行清理的規(guī)定】
\n\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n第一章 總則
\n第一條【立法目的】
\n第二條【適用范圍】
\n第三條【適用對象】
\n第四條【適用原則】
\n第五條【適用目的】
\n第六條【被處罰者權利】
\n第七條【被處罰者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n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n第八條【處罰的種類】
\n第九條【法律對處罰種類的設定】
\n第十條【行政法規(guī)對處罰種類的設定】
\n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guī)對處罰種類的設定】
\n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的規(guī)章對處罰的設定】
\n第十三條【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及有權的市的規(guī)章對處罰的設定】
\n第十四條【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n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n第十五條【處罰的實施】
\n第十六條【處罰的權限】
\n第十七條【授權實施處罰】
\n第十八條【委托實施處罰】
\n第十九條【受托組織的條件】
\n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n第二十條【處罰的管轄】
\n第二十一條【指定管轄】
\n第二十二條【構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n第二十三條【改正違法行為】
\n第二十四條【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n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處罰的限制】
\n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處罰的限制】
\n第二十七條【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
\n第二十八條【刑罰的折抵】
\n第二十九條【處罰的時效】
\n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n第三十條【處罰的條件】
\n第三十一條【告知義務】
\n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的申辯、陳述權】
\n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
\n第三十三條【當場處罰】
\n第三十四條【當場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n第三十五條【不服處罰提起的復議或訴訟】
\n第二節(jié) 一般程序
\n第三十六條【取證】
\n第三十七條【證據的收集】
\n第三十八條【處罰決定】
\n第三十九條【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n第四十條【送達】
\n第四十一條【處罰的成立條件】
\n第三節(jié) 聽證程序
\n第四十二條【聽證范圍及程序】
\n第四十三條【聽證之后的處理】
\n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n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有履行處罰的義務】
\n第四十五條【申請復議、提起訴訟不中止處罰的執(zhí)行】
\n第四十六條【罰繳分離原則】
\n第四十七條【當場收繳罰款范圍】
\n第四十八條【邊遠地區(qū)當場收繳罰款】
\n第四十九條【罰款收據】
\n第五十條【罰款交納期】
\n第五十一條【執(zhí)行措施】
\n第五十二條【分期繳納罰款】
\n第五十三條【沒收的非法財物的處理】
\n第五十四條【監(jiān)督檢查】
\n\n
第七章 法律責任
\n第五十五條【上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
\n第五十六條【當事人的拒絕處罰權及檢舉權】
\n第五十七條【自行收繳罰款的處理】
\n第五十八條【私分罰沒財物的處理】
\n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及對有關人員的處理】
\n第六十條【違法實行檢查或執(zhí)行措施的賠償責任】
\n第六十一條【對拒不移交罪犯的有關人員的處理】
\n第六十二條【執(zhí)法人員失職承擔的責任】
\n第八章 附則
\n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制定罰繳分離辦法】
\n第六十四條【生效日期】
\n\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n第一章 總則
\n第一條【立法宗旨】
\n第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n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范圍】
\n第四條【法定原則】
\n第五條【適當原則】
\n第六條【教育與強制結合原則】
\n第七條【不得謀利原則】
\n第八條【行政強制相對人的權利與救濟】
\n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n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n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限】
\n第十一條【行政法規(guī)根據授權獲得的設定權限】
\n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n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設定權限】
\n第十四條【設定行政強制的民主程序】
\n第十五條【行政強制評價制度】
\n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n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n第十六條【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n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權限】
\n第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的規(guī)定】
\n第十九條【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n第二十條【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規(guī)定】
\n第二十一條【涉嫌犯罪的移送】
\n第二節(jié) 查封、扣押
\n第二十二條【法定機關實施查封、扣押】
\n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的范圍】
\n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決定書】
\n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
\n第二十六條【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n第二十七條【查封、扣押后的調查】
\n第二十八條【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n第三節(jié) 凍結
\n第二十九條【法定機關實施凍結】
\n第三十條【凍結通知】
\n第三十一條【凍結決定書】
\n第三十二條【凍結期限】
\n第三十三條【解除凍結的情形】
\n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
\n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n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
\n第三十五條【催告】
\n第三十六條【陳述和申辯】
\n第三十七條【強制執(zhí)行決定】
\n第三十八條【送達】
\n第三十九條【中止執(zhí)行】
\n第四十條【終結執(zhí)行】
\n第四十一條【執(zhí)行回轉】
\n第四十二條【執(zhí)行協(xié)議】
\n第四十三條【執(zhí)行禁止行為】
\n第四十四條【強制拆除】
\n第二節(jié)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n第四十五條【罰款和滯納金】
\n第四十六條【不繳納罰款或滯納金時的強制執(zhí)行】
\n第四十七條【依法劃撥存款、匯款】
\n第四十八條【依法拍賣】
\n第四十九條【款項依法歸庫】
\n第三節(jié) 代履行
\n第五十條【代履行的情形】
\n第五十一條【代履行應遵守的規(guī)定】
\n第五十二條【代履行的立即實施】
\n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n第五十三條【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
\n第五十四條【管轄】
\n第五十五條【執(zhí)行申請材料】
\n第五十六條【執(zhí)行申請的受理】
\n第五十七條【書面審查】
\n第五十八條【執(zhí)行裁定】
\n第五十九條【立即執(zhí)行】
\n第六十條【費用承擔和執(zhí)行措施】
\n第六章 法律責任
\n第六十一條【違法行政強制的責任】
\n第六十二條【濫用行政強制的責任】
\n第六十三條【瀆職責任】
\n第六十四條【謀取私利的責任】
\n第六十五條【金融機構違法責任一】
\n第六十六條【金融機構違法責任二】
\n第六十七條【司法人員違法責任】
\n第六十八條【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n第七章 附則
\n第六十九條【期限的界定】
\n第七十條【法定授權組織的適用情形】
\n第七十一條【實施日期】
\n附錄:
\n1.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
\n2. 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
\n3.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n4. 本書所涉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