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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定 價:¥22.00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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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3766 出版時間: 2020-1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 240 字數:  

內容簡介

  \ufeff適 用 導 引 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8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民調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總結吸收了近年來特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頒布以后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fā)展、創(chuàng)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積累的經驗,進一步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經費保障、調解協(xié)議效力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為依法調解矛盾糾紛,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對于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該法共6章35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完善了人民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調解法》第7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基礎,《人民調解法》除進一步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推選程序外,還擴大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范圍,即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從而為各種新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預留了制度空間,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調解實踐的發(fā)展和需求。 第二,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范圍、條件、行為規(guī)范和保障措施 《人民調解法》第13條規(guī)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比嗣裾{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yè)務培訓。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還應當遵循一定的行為規(guī)范?!度嗣裾{解法》第15條規(guī)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及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此外,《人民調解法》也強調了對人民調解員的保障。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同時還規(guī)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誤工補貼和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致傷致殘或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及其家屬的國家救助和撫恤制度。 第三,強化了人民調解的靈活便利性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群眾自治活動,應充分體現靈活、便利、不拘形式的特點,盡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對此,《人民調解法》作了許多相關規(guī)定,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也可以主動調解;在調解糾紛時,可以根據需要指定一名或數名調解員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數名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根據需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同時,《人民調解法》還規(guī)定,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 可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多種方式調解,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明確了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 《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發(fā)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人民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一旦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往往還需重新進入訴訟程序。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同時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因此,《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如確認調解協(xié)議有效,則權利人在對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xié)議或者達*新的調解協(xi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保障 為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積極性,落實國家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責任,《人民調解法》第6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第12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贝送猓度嗣裾{解法》第5條還規(guī)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調解工作?;鶎尤嗣穹ㄔ簩θ嗣裾{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yè)務指導?!?/div>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yè)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yè)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人民調解的定義】
1人民調解的特征
2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區(qū)別
3如何理解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
第三條【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4人民調解過程中的哪些制度設計體現了“自愿平等原則”
5人民調解的依據是什么
6如何理解本條規(guī)定的“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
第四條【人民調解不收費】
第五條【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7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8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
9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10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1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群眾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12新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13如何理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設立
第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與人員構成】
14何種情形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適宜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15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何區(qū)別
16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構成
第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17村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如何產生
18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如何產生
19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如何產生
20如何確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
21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設置
第十條【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情況的統(tǒng)計與通報】
第十一條【健全工作制度與密切群眾關系】
22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調解員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的構成】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與業(yè)務培訓】
23如何理解人民調解員的四個任職條件
24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yè)務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第十五條【罷免或者解聘人民調解員的情形】
25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guī)范
26人民調解員違反行為規(guī)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待遇】
27人民調解員的誤工補貼
28人民調解員的醫(yī)療、生活救助
29人民調解員犧牲后的撫恤
第四章 調 解 程 序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的啟動方式】
30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31哪些情形下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進行調解
32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人民調解員應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33實踐中,如何將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銜接在一起
34哪些糾紛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員的確定】
35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人民調解員應當考慮哪些因素
36哪些情形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指定人民調解員
37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人民調解員嗎
第二十條【邀請、支持有關人員參與調解】
38有關社會人士參與調解,需注意哪些事項
39在華的外籍人士是否可參與人民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工作要求】
40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時如何更好地明法析理
41調解糾紛應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調解程序與調解方式】
42開展調解工作時應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多種方式進行
43僅有當事人陳述,沒有證據,是否影響調解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活動中的當事人權利】
44當事人可否選擇或者決定接受人民調解員
45在人民調解中,當事人可否自主決定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46調解可以不公開進行嗎
47如何理解在人民調解中當事人有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人民調解活動中的當事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調解過程中預防糾紛激化】
第二十六條【調解終止】
48實踐中,哪些因素可能導致調解不成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材料立卷歸檔】
49實踐中,哪些文件材料需要立卷歸檔
第五章 調 解 協(xié) 議
第二十八條【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方式】
50調解協(xié)議是否可采取口頭協(xié)議的形式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xié)議書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51調解協(xié)議書需載明哪些事項
52調解協(xié)議書自何時起生效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xié)議的生效】
第三十一條【調解協(xié)議效力】
53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一方拒絕履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否強制其履行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或履行發(fā)生爭議的救濟】
54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發(fā)生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第三十三條【對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
55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可否自行申請司法確認
56當事人應當向哪個機關提出司法確認的申請
57當事人提出司法確認申請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58司法確認的程序
59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xié)議效力
60人民法院確認調解效力的決定何時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參照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61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與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企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關系
62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需注意哪些事項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guī)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6月17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1991年7月12日)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
(1990年4月19日)
跨地區(qū)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解辦法
(1994年5月9日)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
(2002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8日)
司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意見
(2011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
(2011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guī)定
(2016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18年6月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0年6月7日 )
司法部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的幾點意見
(1990年3月31日)
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2007年7月9日)
司法部關于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的意見
(2012年2月10日)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4年9月30日)
司法部、衛(wèi)生部、保監(jiān)會關于加強醫(y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0年1月8日)
公安部、司法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工
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3日)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安部、司法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信訪局、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關于深入推進
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1年4月22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節(jié)錄)
(2009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節(jié)錄)
(2007年12月29日)
企業(yè)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解規(guī)定
(2011年11月3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yè)聯合會/中國企業(yè)家協(xié)會關于加強勞動人
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9年10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
業(yè)聯合會、中國企業(yè)聯合會/中國企業(yè)家協(xié)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2017年3月21日)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司法部關于印發(fā)《全國工商聯、司法部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
意見》的通知
(2018年3月27日)

附錄
調解卷宗
卷內目錄
人民調解申請書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人民調解記錄
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
人民調解口頭協(xié)議登記表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卷宗情況說明
封底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存根)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正本)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匯總登記表
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tǒng)計表
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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