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第一章 人民法院的憲法屬性
第一節(jié) 人民法院的憲法性質、地位及職能
第二節(jié) 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憲法特征
第二章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緣起與進程
第一節(ji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我國法院的人財物管理制度
第二節(jié) 我國當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管理體制的問題及原因
第三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進程
第三章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理論的憲法反思
第一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管改革的理論基礎:司法權是中央事權
第二節(jié) 中央事權的內涵及其特點
第三節(jié) “司法權是中央事權”理論的憲法、法律障礙
第四節(jié) 省級統管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論困境
第四章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憲法沖突
第一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事權統一管理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事統管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法定任免權
第三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管削弱了地方人大的監(jiān)督權
第四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管改變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國家權力的框架
第五節(jié) 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管與上下級法院憲法關系的沖突
第五章 境外國家憲法制度下法院人財物管理研究
第一節(jié) 境外國家憲法制度下法官的選任
第二節(jié) 境外國家法院的財政管理
第三節(jié) 境外國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第六章 我國憲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管的路徑完善
第一節(jié) 我國憲法制度下省級統管改革的理論重構與模式選擇
第二節(jié) 省級統管模式下地方人大與地方法院憲法監(jiān)督關系的完善
第三節(jié) 省級統管下上下級地方法院憲法關系的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