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志·公安司法分志·公安卷(1978-2010)》主要記述上海市公安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主要成績以及機構沿革、人事更迭等內容。二、本志記述時限上限為1978年,下限為2010年。根據(jù)《(上海市志(1978-2010))編纂實施方案》的斷限要求,為了保持記述的完整性,個別章節(jié)的內容適當上溯下延。三、本志總體框架分為卷首、主體(志)與卷尾三大部分。卷首部分設圖照(領導活動按黨內職務任職先后排序)、凡例、編纂說明、目錄、概述、大事記;主體(志)部分設組織機構、刑事案件偵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治安管理、人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與邊防檢查、網絡安全監(jiān)督管理、防暴處突與反恐怖、監(jiān)所管理、專門領域保衛(wèi)、輔助決策指揮、警務科技、法制、宣傳與教育、后勤保障、隊伍建設、人物;卷尾部分設專記、附錄、索引、編后記等。四、本志設人物篇,包括人物傳略、人物簡介、烈士表以及先進集體和個人表。人物傳略、人物簡介收錄本輪修志斷限內曾經獲得過全國先進工作者、公安部一級英模等榮譽稱號,為上海公安工作作出杰出貢獻以及擔任過市公安局主要領導的同志。前志已收錄過的人物,本志人物傳略不再收錄。五、根據(jù)1983年中共中央關于將勞改、勞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決定,市公安局將相關工作移交給市司法局,本志不再詳述。六、本志對斷限內上海公安機關跨部門、跨警種的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除在正文中適當記載外,另以專記方式予以全面系統(tǒng)詳述。七、本志遵循上海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2010年印發(fā)的《上海市志(1978-2010)編纂行文規(guī)范》。所記幣種,凡未注明的均為人民幣;事物演變,凡未交代到下限的,均為至下限時間無變化。歷史上對公安民警、未經法院判決的人員有多種稱謂,本志統(tǒng)一使用“民警”“犯罪嫌疑人”。八、本志對上海公安機關的不同范圍劃分有多種稱謂。“上海公安機關”是指上海市公安局市局機關、業(yè)務總隊、區(qū)縣公安機關,公安警衛(wèi)、消防、邊防等現(xiàn)役部隊,以及接受上海市公安局領導和指導的有關公安處(局)?!笆泄簿帧笔侵干虾J泄簿质芯謾C關以及業(yè)務單位。“各分(縣)局”是指區(qū)縣公安機關?!肮?*部門”是指市局業(yè)務總隊和區(qū)縣公安機關相關業(yè)務支隊組成的業(yè)務條線,如“公安經偵部門”是指市局經偵總隊和區(qū)縣公安機關經偵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