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研究》的主要研究內容可以概括為:1.明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的基礎理論與效力來源。如何理解“國際”“商事”和“裁決”的含義?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的來源如何,與國內仲裁裁決的效力來源有何異同?2.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體系的構建上,以形式效力與實質效力進行總體劃分。形式效力主要包括裁決的拘束力與形式確定力。在對判決的理解方面,兩大法系的差異是否能在仲裁裁決形式確定力的理解上實現融合,是本部分的討論重點。3.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實質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與執(zhí)行力。其中,仲裁裁決的既判力為兩大法系所共同關注的重點問題。仲裁裁決的既判力與糾紛的終局性及仲裁制度的獨立性之關系如何?前述問題的解決與法律選擇的關系如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除了探討既判力的主觀范圍、客觀范圍、時間范圍等問題外,針對仲裁裁決之間、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之間能否產生既判力作用的問題,以及外國仲裁裁決與外國判決能否在本國產生既判力的問題,我們也應當進行探討。4.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問題不完全等同于執(zhí)行力,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在將執(zhí)行力視為仲裁裁決效力的一部分時,我們必然需要說明執(zhí)行力是如何產生的。當仲裁裁決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法院的司法審查對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力有何影響?兩大法系在執(zhí)行力的問題上有何異同?該如何認識和解決因立法差異而導致的裁決執(zhí)行中的平行程序?5.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效力常常因法院宣布裁決無效或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仲裁裁決、重新仲裁、上訴等情形而被阻卻,我們如何認識這些制度的本質?各國立法的規(guī)定有何不同?這些制度之間的區(qū)別和聯系是什么?如何協(xié)調這些制度?6.我國涉外仲裁裁決效力制度的構建是應當遵循現行的立法構造主義,還是應當參考歷史的成敗經驗,重視制度建構前的基礎建設?針對國際先進經驗,我們是采取拿來主義還是進行本土化?在構建裁決效力制度的同時,我們是否應該協(xié)調仲裁法同訴訟法及相關實體法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