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中國本土生發(fā)的未成年人法學理論與國外相對較為成熟且內涵外延較為明確的少年司法理論相對接。很多研究者在開展未成年人研究時估計都遭遇過“未成年人”“少年”與“兒童”等術語無法直接對接而需要大段解釋的窘境,其背后實質上包含著域外通用的“少年司法”概念能否對應或容納我國目前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司法活動的問題。更進一步來說,如果“少年司法”無法完全對應或容納,那么我們所引介的域外“少年司法”的理論體系能否為超出“少年司法”范圍的我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司法活動(包括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提供理論基礎和指引呢?對于這一問題,《未成年人公益訴訟與少年司法國家責任的拓展》回歸少年法的寬、中、窄三層次概念和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對少年司法制度從理念和對象范圍兩方面進行了新的界定,梳理了少年司法所包含的內容,將公益訴訟這種針對風險社會下涉及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新型訴訟機制也納入少年司法制度的整體框架之中。《未成年人公益訴訟與少年司法國家責任的拓展》更以現(xiàn)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國家角色的演變?yōu)榫€索,將國家親權這一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理推進到中國語境下的國家責任理論,提出少年司法中國家責任與兒童權利存在相互制約、并向促進的耦合關系。在此基礎上,《未成年人公益訴訟與少年司法國家責任的拓展》明確將國家責任理論作為我國未成年人公益訴訟的基石性原理,并以此作為理論工具分析了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公益訴訟的幾個核心爭議問題,包括公益訴訟中國家責任的邊界問題以及應當以行政公益訴訟和訴前程序為中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