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導讀
第一部分 釋 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制度目標】
第五條 【生態(tài)環(huán)??傮w要求】
第六條 【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 【授權和委托】
第八條 【社會治理】
第九條 【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guī)制定權】
第二章 貿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條 【海關監(jiān)管特殊區(qū)域制度】
第十二條 【口岸建設和安全】
第十三條 【“一線”放開】
第十四條 【“二線”管住】
第十五條 【島內自由】
第十六條 【通關便利】
第十七條 【跨境服務貿易】
第三章 投資自由便利
第十八條 【放開投資準入】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準入】
第二十條 【市場準入和承諾即入制】
第二十一條 【優(yōu)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二條 【投資保護】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平競爭】
第四章 財政稅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支持、發(fā)行債券
和設立基金】
第二十六條 【自主減征、免征、緩征除生態(tài)補償性
質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條 【簡化稅制】
第二十八條 【免征關稅】
第二十九條 【貨物、物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和內地之間來往的稅收安排】
第三十條 【所得稅優(yōu)惠】
第三十一條 【優(yōu)化稅收征管服務】
第五章 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
第三十二條 【防止污染和資源節(jié)約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條 【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海洋生態(tài)保護】
第三十四條 【生態(tài)風險防控】
第三十五條 【生態(tài)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三十六條 【環(huán)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
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六章 產業(yè)發(fā)展與人才支撐
第三十八條 【建設開放性生態(tài)型服務型產業(yè)體系】
第三十九條 【旅游業(yè)】
第四十條 【現代服務業(yè)】
第四十一條 【高新技術產業(yè)】
第四十二條 【數據流動】
第四十三條 【運輸便利】
第四十四條 【人才發(fā)展】
第四十五條 【出入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停居留和工作許可】
第四十七條 【職業(yè)資格考試和專業(yè)資格認定】
第七章 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 【用地用海保障】
第四十九條 【集約節(jié)約用地】
第五十條 【金融業(yè)開放】
第五十一條 【資金自由便利流動】
第五十二條 【離岸金融】
第五十三條 【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
第五十四條 【司法體制改革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風險防控】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過渡性辦法的制定】
第五十七條 【施行時間】
第二部分 附 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附錄二 相關參閱文件
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qū)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
附錄三 相關立法資料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四 相關參閱資料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意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意見
憲法法律委、法工委座談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通過前評估情況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制度政策概述
國際典型自由貿易港主要制度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