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請求內容和時間、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和倍數的確定、生效時間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本輯收錄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法官撰寫的相關解讀文章,對《解釋》起草中的有關情況以及應當注意的適用問題詳細闡述,以便讀者更為準確地理解條文原意,確保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理解好、實施好長江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印發(fā)《關于貫徹<>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高光訴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等9個涉及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案例,作為第27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