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空前重視財稅改革,首次提出了“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三大理論創(chuàng)新和政策突破。僅就這三者及其關系扼要言之,財政是國家對資財的收入、支出、管理、分配等經濟活動,而財政收入則主要來源于稅收,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既然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且必須依法征收以保障國家治理的非常重要的經濟基礎,那么稅法對居于法律體系高層級之位階的憲法,不啻是現代憲政國家存在的法理基礎和資財保障,也是稅法基礎理論建設、成長和自成體系、獨立發(fā)展的內在要求,二者關系極為密切,互為依存。如是稅收法定無疑將主要于憲法層面或范域獲取其理論養(yǎng)分和法理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