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新制度主義“制度—行為”的分析范式基礎上,構建“制度變化—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選擇—土地行為響應”分析框架,分析“后土地財政”時期的制度變化對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選擇的影響,并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行為響應,進而歸納“后土地財政”時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新機制。研究發(fā)現:第一,本研究認為“后土地財政”時期的起始點為2012年,并且“后土地財政”時期與以地生財和融資緊密相關的財稅、土地和融資制度發(fā)生了顯著變化。第二,“后土地財政”時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選擇是逐漸摒棄與土地直接相關的“以地生財”和第一階段“以地融資”行為,而轉向更加“規(guī)范”的融資行為。第三,在新的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選擇下,尤其地方政府轉向的更加“規(guī)范”的融資策略下,土地出讓仍然是支撐地方政府新的融資策略的重要手段。第四,“后土地財政”時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的新機制是,弱化利用土地直接“生財”和“融資”的策略,強化依靠有限的土地撬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的“規(guī)范”發(fā)債融資策略。本研究能夠揭示“后土地財政”時期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和融資策略新機制;對于豐富我國土地財稅、土地融資、土地收益分配和地方政府土地行為等相關理論有所裨益;對于進一步完善當前正在改革的財稅、融資和土地制度、優(yōu)化地方政府財政和融資策略、規(guī)范地方政府財稅、融資和土地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