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現(xiàn)行刑事法體系,尤其是其中核心的《緬甸刑法典》與《緬甸刑事訴訟法典》,是英國殖民統(tǒng)治時期其刑事理念和精神在東南亞、南亞國家傳播的一個具體體現(xiàn)。緬甸繼承了英屬印度的1886年《印度刑法典》和1898年《印度刑事訴訟法》,并根據(jù)本國國情進行了大幅修訂?!毒挼樾谭ǖ洹饭捕挛灏僖皇粭l,其中以解釋和例釋的形式對法條進行補充,這是對《印度刑法典》法學文獻的寶貴補充。《緬甸刑事訴訟法典》共九部分四十六章五百六十五條,其中包含序言、刑事法院職能、一般規(guī)定、預防犯罪、向警方提供信息及警察偵查權、一審、上訴、特殊程序、補充規(guī)定等部分。法典中的部分條文雖已失去法律效力,但從整體上看,緬甸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非常全面,具有系統(tǒng)性、全面性的特點,亦采用解釋和例釋的形式對法條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進行指引。緬甸刑事法總法條數(shù)在形式上與大多數(shù)英聯(lián)邦成員國的刑事法一致,但緬甸刑事法典在本土化過程中已刪除部分條目(文中***符號代表該條目已廢除),而該條目序號仍留空,如《刑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2條至第3條;另通過附條款的形式增加了其他條目,如《刑法》第六(A)章、《刑事訴訟法》第6A條至第6E條。為保持與原文一致的表述,《緬甸刑事法典》翻譯時仍保留了其法條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