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在保險法中具有“奠基性的地位”。其影響不止于超額保險、重復保險、保險代位等衍生規(guī)則,還涵攝保險利益、保險價值等重要概念,更關乎保險之本質及定義、保險合同之分類、保險合同權利義務之規(guī)范、保險理賠之運作等問題,實屬保險合同法理重大問題的“交匯點”。本書從損失補償原則之基本范疇、歷史流變、規(guī)范功能、適用范圍以及保險理賠環(huán)節(jié)之運作等五個方面展開。在內容上,構建了損失補償原則的動態(tài)體系結構,突破現有“上位概念隱而不現、具體制度明文列舉”之局面,實現邏輯一貫性與理論完整化。闡明了損失補償原則之規(guī)范功能不應一味強調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消極功能,而應著重強調充分補償被保險人實際損失之積極功能;提出了損失補償原則規(guī)范性質逐漸柔軟化之趨勢,不再固守“一旦超額受償即屬不當得利”之舊邏輯,允許保險人依其經營需要妥當安排。建議我國保險合同依據損失填補性質的不同而加以區(qū)分,改采“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之二分法,以厘清該原則之適用范圍。重構了保險理賠損失計量規(guī)則,突破傳統(tǒng)“經濟觀念”的導向,秉持“功能觀念”,“使用價值” 及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使用意圖”應作為重要因素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