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29.00
作 者: | 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21628524 | 出版時間: | 2022-09-01 | 包裝: | 平裝-膠訂 |
開本: | 32開 | 頁數: | 字數: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基本含義】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保密義務】
第六條【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
第七條【部門協(xié)同配合】
★第八條【宣傳教育】
第二章電信治理
★第九條【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
第十條【辦理電話卡數量限制】
第十一條【電話卡實名核驗】
第十二條【物聯(lián)網卡用戶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主叫號碼傳送和電信線路出租】
第十四條【禁止非法制造、銷售、提供或者使用非法設備、軟件】
第三章金融治理
★第十五條【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量限制】
第十七條【企業(yè)賬戶異常情形的風險防控機制】
第十八條【對支付工具、支付服務加強異常監(jiān)測】
第十九條【保證交易信息真實、完整】
★第二十條【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即時措施】
第四章互聯(lián)網治理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lián)網用戶依法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涉詐異常賬號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互聯(lián)網應用程序的設立】
第二十四條【域名注冊、解析信息、網址鏈接轉換】
第二十五條【禁止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提供支持或者幫助】
第二十六條【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協(xié)助調查證據義務】
第五章綜合措施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對落實本法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個人信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防范機制】
★第三十條【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
第三十一條【禁止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等】
第三十二條【電信網絡詐騙技術反制措施的研究開發(fā)】
★第三十三條【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
第三十四條【組織建立預警勸阻系統(tǒng)】
第三十五條【特定地區(qū)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重大涉詐嫌疑人員的出境限制】
第三十七條【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治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非法制造、銷售、提供或者使用專門或者主要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設備、軟件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民事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益訴訟】
第四十八條【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適用規(guī)定】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2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21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6年12月19日)
附錄二
關于防范冒用銀保監(jiān)會名義實施“清退回款”詐騙的風險提示
(2022年7月15日)
關于保護好個人金融信息安全的風險提示
(2022年5月11日)
關于防范“征信修復”風險的提示
(2022年4月2日)
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風險提示
(2019年11月4日)
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qū)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2018年8月24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卡收單業(yè)務的風險提示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