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20.00
作 者: | 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19778446 | 出版時間: | 2023-08-01 | 包裝: | 平裝-膠訂 |
開本: | 大32開 | 頁數(shù): | 字數(shù):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 保險費征繳的法律適用
第四條 用人單位基本義務
第五條 工作管理與承辦
第六條 意見征求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金構成
第八條 費率的確定
第九條 費率的調整
第十條 保險費的繳納
第十一條 基金的統(tǒng)籌
第十二條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條 儲備金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視同工傷的情形與待遇
第十六條 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七條 工傷認定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對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決定的作出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進行鑒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鑒定的等級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第二十五條 鑒定結論的作出
第二十六條 再次鑒定
第二十七條 鑒定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 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再次鑒定與復查鑒定的期限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工傷醫(yī)療待遇
第三十一條 復議與訴訟不停止支付醫(y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輔助器具的配置
第三十三條 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三十四條 傷殘職工的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級傷殘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五至六級傷殘待遇
第三十七條 七至十級傷殘待遇
第三十八條 工傷復發(fā)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 因工死亡待遇
第四十條 待遇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因工下落不明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停止享受待遇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故與職工借調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四條 出境工作的工傷保險處理
第四十五條 再次工傷的待遇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jīng)辦機構的職責
第四十七條 服務協(xié)議
第四十八條 費用核查結算
第四十九條 公示與建議
第五十條 聽取意見
第五十一條 行政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 群眾監(jiān)督
第五十三條 工會監(jiān)督
第五十四條 爭議處理
第五十五條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jīng)辦機構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不正當履行服務協(xié)議的責任
第六十條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協(xié)助事故調查核實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術語解釋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
第六十六條 非法用工單位的一次性賠償
第六十七條 施行時間與溯及力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工傷認定辦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jù)
第二條 《工傷認定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 工傷認定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條件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四條 委托其他統(tǒng)籌地區(qū)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六條 回避
第十七條 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限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列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時限的中止
第二十一條 工傷認定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
第二十三條 工傷認定行政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傷認定文書樣式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jié)錄)(2018.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3.24修訂)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8.12.14修訂)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8.12.14修訂)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0.12.31)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