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之四

名公書判清明集 作者:宋·佚名


戶婚門 爭業(yè)上 吳盟訴吳錫賣田(范西 堂,后同) 使州送宜黃縣張椿與 趙永互爭田產 羅琦訴羅琛盜去契字賣田 高七一狀訴陳慶占田 曾沂訴陳增取典田未盡價錢 游成訟游洪父抵當田產 繆漸三戶訴祖產業(yè) 呂文定訴呂賓占據(jù)田產 王九訴伯王四占去田產 羅棫乞將妻前夫田產沒官 陳五訴鄧楫白奪 南原田不還錢 使州索案為吳辛訟縣 抹干照不當 熊邦兄弟與阿甘互爭財產 章明與袁安互訴田產 吳肅吳镕吳檜互爭田產 胡楠周春互爭黃義方起立 周通直田產 阿李蔡安仁互訴賣田 羅柄女使來安訴主母 奪去所撥田產 漕司送許德裕等爭田事 漕司送鄧起江淮英互爭田產 *漕司送下互爭田產 (范西堂) 妄訴田業(yè)(胡石壁) 隨母嫁之子圖謀親子之業(yè)(胡石壁) 子不能孝養(yǎng)父母而依棲壻 家則財產當歸之壻 寺僧爭田之妄(方秋崖) 干照不明合行拘毀(劉后村) 乘人之急奪其屋業(yè)(吳雨巖) 契約不明錢主或業(yè)主亡者 不應受理(方秋崖) 已賣之田不應舍入縣學(翁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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