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統(tǒng)一前的歷史中的大事——沒有這些事件它決不可能完成這一統(tǒng)一大業(yè)——與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顧問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關。商鞅(又名公孫鞅、衛(wèi)鞅,后來又稱商君)是一個小諸侯國統(tǒng)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輕時,他在魏國任小官,魏是秦的傳統(tǒng)敵人,緊挨著秦的東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應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賢,去協(xié)助后者收復公元前385年喪失給魏的黃河西部的領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從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顧某些人的激烈反對,進行了激進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就在這個時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遷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陽。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還親自率軍征討他原從那里來秦的魏國;到公元前340年,這些征戰(zhàn)迫使魏國把國都東遷,從而收復了秦喪失的領土。作為報償,商鞅得到有15個邑封地的賞賜,并獲得商君的爵號。但隨著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臺了。在此以前的某個時候,因太子本人行為不當,商鞅執(zhí)法,對太子的兩個師傅給予懲處。當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時,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劃叛亂。商鞅試圖出逃,但在戰(zhàn)斗中被殺,最后遭到尸體被車裂之恥。
商鞅的經濟和政治改革無疑遠比他的武功更為重要。但是,這些改革是難以評價的,這不僅因為在《史記》關于他的傳記(卷六八)中對它們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書》由幾種材料組成,其中可能沒有一種是商鞅寫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別是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1] 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時要考慮到這些困難。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陽的同時,秦的一部分領土分成了31個縣,各縣由一個縣令掌管(據推測縣令由中央任命)。這是秦集中行政權力和相應地削減國內世襲土地主權力的一個重要步驟。②
農業(yè)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開”——可能是廢除之意——田之阡陌。盡管措詞的含意模糊,此舉似乎意味著他廢除了舊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據舊制,農戶為其封建主耕種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塊——而代之以單位面積可以不同的更為靈活的制度。用西方的農業(yè)術語來表達,可以說商鞅廢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頭地。
這個解釋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說的“賦稅平”而得到了證實;[2] 雖然對賦、稅這兩個字未作解釋,這段話可以解釋為進一步以實物稅來代替勞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開始實行的那樣。舊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體又可在約公元前100年漢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證實。他說商鞅的變法使“民得賣買”耕地。[3] 可能除了改變秦國農民的地位外,這個改革還鼓勵其他國家的農民來秦(相對地說,當時那里仍地廣人?。?,以期獲得土地。毫無疑問,這個改革又是削減世襲土地主權力的另一個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為樹立國家權力的最重要的手段來強調,并且他又堅持,法必須昭告眾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宮門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張貼新令。他同樣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罰不諱強大?!保?] 正是因為把這個原則施行于太子的兩名師傅,他才象前面所敘述的那樣垮了臺。他立法的用意是維護賞罰制度,這項制度分別有利于鼓勵善行,遏制壞事。
連坐
關于懲罰方面,對犯罪集體負責的原則也得到了強調。人民被分成5戶或10戶的單位。[5] 在每個單位,所有成員對任何個人的壞事集體負責。據商鞅傳:“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6] 為了加強這種國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顯然試圖削弱家庭團結的紐帶,辦法是在一開始對有兩個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雙倍稅賦。后來(在公元前350年),他明令禁止父親與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戶同居。這些材料都來自商鞅傳。但在當時,這個禁令實際施行的嚴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則很難確定。1975年從秦的一個官吏墓中發(fā)掘出來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時代;它們在懲罰方面似乎并不特別嚴厲。
但是盡管如此,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眾分成小單位的基本思想,連同其變異形式和更細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國時代,甚至晚至民國時代,仍行之不輟。
獎勵
為了獎勵功績,設置了分等級的榮譽爵位,按傳統(tǒng)的說法,爵位共18級。[7] 它們具有獨特的稱號,如公士(初級,最低級)、不更(四級)和五大夫(九級)。在一開始,爵位可能賜給有軍功的人(“日斬一首者爵一級”)。[8] 但到了相當晚的時期(第一個明顯的例子見于公元前243年的記載),通過向國家貢獻糧食,人們可以取得爵位。[9] 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勞役或稅賦,就某些爵位來說,還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職的賞賜。爵位顯然不是世襲的,但有些隨爵位而來的土地可能是世襲的。這個制度從秦一直延續(xù)到漢代,那時商鞅的17或18級爵位增加到20級,其中最低9級的名稱與商鞅所定的名稱相同。通過論功行賞,這個制度是削弱傳統(tǒng)貴族的權力和降低其威信的又一個措施。
經濟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個以勤勞的農民和有紀律的軍隊為基礎的統(tǒng)一而強大的國家,軍隊的士兵實際上征自農民。農戰(zhàn)“本業(yè)”得到鼓勵,經營和制造奢侈品的“末業(yè)”要加以限制。目標是建立一個靠滿足現狀和定居的農民的勞動和不受追逐利潤的商人和手工生產者的活動干擾的靜態(tài)的農業(yè)社會。事實上,所發(fā)生的許多社會的其他方面的變化勢必阻止這種空想的實現。但是,如同漢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針那樣,法家反對私人經商活動的措施一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業(yè)者在以后的中國社會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標準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動統(tǒng)一度量衡。已經發(fā)掘出他那個時代的幾種量具,其中包括一個鑄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銅升,其日期相當于公元前344年;其容量等于0.2006公升。商鞅對統(tǒng)一度量衡的興趣,是他對行政中計量和統(tǒng)計方面更廣泛的興趣的一部分。(這個問題在下面還有論述。)
?。?] 《商君書》,再加上商鞅的傳記(《史記》卷六八)及其他有關的文字,在戴聞達的《商君書》(倫敦,1928;1963年再版)中有譯文和討論。又見巑.C.別列洛莫夫:《商君書》(莫斯科,1968);李幼寧編:《商鞅變法和中國的國家控制》(懷特普萊恩斯,1977)。
[2] 《史記》卷六八,第2232頁(戴聞達:《商君書》,第18—19頁)。
?。?] 引自《漢書》卷二四,第1137頁(南?!だ睢に雇骸豆糯袊募Z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第180頁)。
?。?] 《戰(zhàn)國策》三(秦一),第75頁(小J.I.克倫普:《戰(zhàn)國策》〔牛津,1970年〕,46,第54頁)。關于可能根據這些條例制訂的秦的法律,見本章《法津與經濟措施》及第9章。
?。?] 原文為“令民為什伍”,戴聞達作分成5或10人之單位,實誤(其《商君書》,第58頁)。
[6] 戴聞達:《商君書》,第14—15頁。
?。?] 盡管有這種傳說,更可能的數字為17級。見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戴《通報》,48(1960),第103頁;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對商鞅所定等級的研究。
?。?] 《韓非子》十七(四三),第907頁(W.K.廖:《韓非子全集》〔倫敦,1959年〕,第2卷,第215頁)引“商君之法”。
?。?] 《史記》卷六,第224頁(沙畹:《〈史記〉譯注》,第1卷,第103頁):公元前243年,蝗蟲在秦造成了饑饉,“百姓內粟千石(約2萬公升),拜爵一級”。這個數字之高,使人懷疑《史記》的文字可能有誤。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還親自率軍征討他原從那里來秦的魏國;到公元前340年,這些征戰(zhàn)迫使魏國把國都東遷,從而收復了秦喪失的領土。作為報償,商鞅得到有15個邑封地的賞賜,并獲得商君的爵號。但隨著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臺了。在此以前的某個時候,因太子本人行為不當,商鞅執(zhí)法,對太子的兩個師傅給予懲處。當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時,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劃叛亂。商鞅試圖出逃,但在戰(zhàn)斗中被殺,最后遭到尸體被車裂之恥。
商鞅的經濟和政治改革無疑遠比他的武功更為重要。但是,這些改革是難以評價的,這不僅因為在《史記》關于他的傳記(卷六八)中對它們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書》由幾種材料組成,其中可能沒有一種是商鞅寫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別是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1] 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時要考慮到這些困難。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陽的同時,秦的一部分領土分成了31個縣,各縣由一個縣令掌管(據推測縣令由中央任命)。這是秦集中行政權力和相應地削減國內世襲土地主權力的一個重要步驟。②
農業(yè)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開”——可能是廢除之意——田之阡陌。盡管措詞的含意模糊,此舉似乎意味著他廢除了舊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據舊制,農戶為其封建主耕種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塊——而代之以單位面積可以不同的更為靈活的制度。用西方的農業(yè)術語來表達,可以說商鞅廢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頭地。
這個解釋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說的“賦稅平”而得到了證實;[2] 雖然對賦、稅這兩個字未作解釋,這段話可以解釋為進一步以實物稅來代替勞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開始實行的那樣。舊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體又可在約公元前100年漢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證實。他說商鞅的變法使“民得賣買”耕地。[3] 可能除了改變秦國農民的地位外,這個改革還鼓勵其他國家的農民來秦(相對地說,當時那里仍地廣人?。?,以期獲得土地。毫無疑問,這個改革又是削減世襲土地主權力的另一個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為樹立國家權力的最重要的手段來強調,并且他又堅持,法必須昭告眾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宮門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張貼新令。他同樣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罰不諱強大?!保?] 正是因為把這個原則施行于太子的兩名師傅,他才象前面所敘述的那樣垮了臺。他立法的用意是維護賞罰制度,這項制度分別有利于鼓勵善行,遏制壞事。
連坐
關于懲罰方面,對犯罪集體負責的原則也得到了強調。人民被分成5戶或10戶的單位。[5] 在每個單位,所有成員對任何個人的壞事集體負責。據商鞅傳:“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6] 為了加強這種國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顯然試圖削弱家庭團結的紐帶,辦法是在一開始對有兩個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雙倍稅賦。后來(在公元前350年),他明令禁止父親與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戶同居。這些材料都來自商鞅傳。但在當時,這個禁令實際施行的嚴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則很難確定。1975年從秦的一個官吏墓中發(fā)掘出來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時代;它們在懲罰方面似乎并不特別嚴厲。
但是盡管如此,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眾分成小單位的基本思想,連同其變異形式和更細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國時代,甚至晚至民國時代,仍行之不輟。
獎勵
為了獎勵功績,設置了分等級的榮譽爵位,按傳統(tǒng)的說法,爵位共18級。[7] 它們具有獨特的稱號,如公士(初級,最低級)、不更(四級)和五大夫(九級)。在一開始,爵位可能賜給有軍功的人(“日斬一首者爵一級”)。[8] 但到了相當晚的時期(第一個明顯的例子見于公元前243年的記載),通過向國家貢獻糧食,人們可以取得爵位。[9] 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勞役或稅賦,就某些爵位來說,還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職的賞賜。爵位顯然不是世襲的,但有些隨爵位而來的土地可能是世襲的。這個制度從秦一直延續(xù)到漢代,那時商鞅的17或18級爵位增加到20級,其中最低9級的名稱與商鞅所定的名稱相同。通過論功行賞,這個制度是削弱傳統(tǒng)貴族的權力和降低其威信的又一個措施。
經濟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個以勤勞的農民和有紀律的軍隊為基礎的統(tǒng)一而強大的國家,軍隊的士兵實際上征自農民。農戰(zhàn)“本業(yè)”得到鼓勵,經營和制造奢侈品的“末業(yè)”要加以限制。目標是建立一個靠滿足現狀和定居的農民的勞動和不受追逐利潤的商人和手工生產者的活動干擾的靜態(tài)的農業(yè)社會。事實上,所發(fā)生的許多社會的其他方面的變化勢必阻止這種空想的實現。但是,如同漢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針那樣,法家反對私人經商活動的措施一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業(yè)者在以后的中國社會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標準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動統(tǒng)一度量衡。已經發(fā)掘出他那個時代的幾種量具,其中包括一個鑄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銅升,其日期相當于公元前344年;其容量等于0.2006公升。商鞅對統(tǒng)一度量衡的興趣,是他對行政中計量和統(tǒng)計方面更廣泛的興趣的一部分。(這個問題在下面還有論述。)
?。?] 《商君書》,再加上商鞅的傳記(《史記》卷六八)及其他有關的文字,在戴聞達的《商君書》(倫敦,1928;1963年再版)中有譯文和討論。又見巑.C.別列洛莫夫:《商君書》(莫斯科,1968);李幼寧編:《商鞅變法和中國的國家控制》(懷特普萊恩斯,1977)。
[2] 《史記》卷六八,第2232頁(戴聞達:《商君書》,第18—19頁)。
?。?] 引自《漢書》卷二四,第1137頁(南?!だ睢に雇骸豆糯袊募Z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第180頁)。
?。?] 《戰(zhàn)國策》三(秦一),第75頁(小J.I.克倫普:《戰(zhàn)國策》〔牛津,1970年〕,46,第54頁)。關于可能根據這些條例制訂的秦的法律,見本章《法津與經濟措施》及第9章。
?。?] 原文為“令民為什伍”,戴聞達作分成5或10人之單位,實誤(其《商君書》,第58頁)。
[6] 戴聞達:《商君書》,第14—15頁。
?。?] 盡管有這種傳說,更可能的數字為17級。見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戴《通報》,48(1960),第103頁;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對商鞅所定等級的研究。
?。?] 《韓非子》十七(四三),第907頁(W.K.廖:《韓非子全集》〔倫敦,1959年〕,第2卷,第215頁)引“商君之法”。
?。?] 《史記》卷六,第224頁(沙畹:《〈史記〉譯注》,第1卷,第103頁):公元前243年,蝗蟲在秦造成了饑饉,“百姓內粟千石(約2萬公升),拜爵一級”。這個數字之高,使人懷疑《史記》的文字可能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