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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彈劾,美國總統(tǒng)可以赦免自己嗎?

在特朗普支持者沖擊美國國會之后,民主黨和共和黨均有議員表態(tài)支持副總統(tǒng)彭斯和內(nèi)閣成員啟動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罷免總統(tǒng),更加激進的民主黨眾議員則迅速起草了彈劾文件,希望發(fā)起二次彈劾。

在特朗普支持者沖擊美國國會之后,民主黨和共和黨均有議員表態(tài)支持副總統(tǒng)彭斯和內(nèi)閣成員啟動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罷免總統(tǒng),更加激進的民主黨眾議員則迅速起草了彈劾文件,希望發(fā)起二次彈劾。

當?shù)貢r間1月13日上午9點(北京時間13日22點),美國眾議院召集會議,開啟針對彈劾總統(tǒng)特朗普的條款的首場辯論。一個半小時后,首輪投票開始。

在總統(tǒng)任期僅剩十幾天時,罷免是可行的嗎?發(fā)起彈劾需要什么程序?彈劾是否意味著總統(tǒng)必須離職?假設彈劾是違憲的,最高法院可以介入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作用是什么?總統(tǒng)卸任后,是否可因其在擔任總統(tǒng)前或在任期間犯下的罪行受到起訴?總統(tǒng)可以赦免自己嗎?

美國法學家、哈佛大學法學院校級教授凱斯·桑斯坦的著作《彈劾:如何罷免一位總統(tǒng)》(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0月)回答了這些問題。

《彈劾:如何罷免一位總統(tǒng)》,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彈劾:如何罷免一位總統(tǒng)》,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誰可以被彈劾?

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和全體文官。

“文官”是個寬泛的術語,它包括聯(lián)邦法官和聯(lián)邦政府行政官員,無論職位高低。司法部長當然可以被彈劾,國務卿如此,美國首席大法官亦如此。(在奧巴馬政府期間,我曾擔任信息和管理事務辦公室主任,我當然也可被彈劾。)為了簡單起見,我在本章中將只說總統(tǒng),但大多數(shù)答案也適用于副總統(tǒng)和全體文官。

人們普遍認為,國會議員不是美國文官,因此不受彈劾。陸隊軍官、海軍軍官以及武裝部隊其他職位亦不被視為美國文官。

誰來彈劾總統(tǒng)?

眾議院。通過簡單多數(shù)投票來實現(xiàn)。

為什么制憲者們選擇眾議院?

其成員每兩年選舉一次,因此眾議院比參議院更能反映人民的想法。因為共和主義原則非常重視自治,所以眾議院是觸發(fā)罷免總統(tǒng)程序的機構。

1月13日美國眾議院辯論現(xiàn)場。

1月13日美國眾議院辯論現(xiàn)場。

為什么采取簡單多數(shù)原則?

制憲者們和憲法批準者不想讓彈劾變得太難。難度要有,但不要太難。

彈劾是否意味著總統(tǒng)必須離職?

并不是!彈劾有點類似于起訴,而后參議院會像法庭一樣運作,進行審判并判決是否給他“定罪”。如果參議院判定總統(tǒng)有罪,他就會被罷免。如果他是無罪的,即使被彈劾,他也會留任。

此外還有更多細節(jié):根據(jù)憲法,彈劾投票將全國性辯論從眾議院轉移到參議院,參議院可以撤換總統(tǒng),但只有三分之二多數(shù)投票才可以罷免總統(tǒng)。門檻非常高。因為門檻是如此之高,任何彈劾都可能是徒勞的,至少在以罷免總統(tǒng)為目的之時。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在眾議院許多議員對總統(tǒng)非常不滿的情況下,彈劾的潛在無效性也可能阻礙眾議院的進程。

為了理解參議院在整個彈劾過程中的作用,還要注意到根據(jù)憲法,為審訊彈劾案而開庭時參議員需宣誓,即“按照憲法和法律公正斷案”。這個宣誓與參議員的就職宣誓是不同的。它標志著這一場合的獨特莊嚴性。讓我們強調(diào)一下“公正”這個詞,這表明參議員應該像法官而非政治家那樣行事。

如果總統(tǒng)被彈劾且由參議院進行審判,眾議院議員將繼續(xù)發(fā)揮重要作用,即挑選像檢察官一樣的“管理人員”。他們負責提出定罪論據(jù)。基于這個角色定位,眾議院選擇優(yōu)秀律師作為成員是很有意義的。事實上,在少數(shù)的幾個彈劾案例中就試圖做到這一點。(“試圖”這個詞是可謂深思熟慮,例如在克林頓的彈劾程序中,律師可能就談不上優(yōu)秀。)

這種非常復雜的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什么?

支持彈劾和罷免總統(tǒng)的制憲代表們想要完成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他們試圖建立一個安全閥,在保持權力分立的同時,確??偨y(tǒng)不會成為國會的附庸。

“重罪和嚴重行為不端”這個門檻是促進這些目標的第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是建立制度保障,確保除非存在總統(tǒng)必須離職的全國性的共識,否則他無需離職。約翰遜總統(tǒng)和克林頓總統(tǒng)的彈劾案件表明,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shù)投票是一項重要而且強大的保障措施。

因為參議院成員任期六年,是不那么平民主義的機構,制憲者們認為它會更加審慎、更慢、更冷靜,不那么激情,也更具有反思性。對于如何罷免最高長官,這是一個具有強烈共和主義色彩的答案。正如一份謹慎的歷史記載所說:“憲法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參議院,因為代表們希望上議院依靠自己的智慧、信息、恒心甚至性情……因此,美國彈劾審判三分之二多數(shù)的要求,是美國本土原創(chuàng)與英國慣例的混合,表達了真正的共和妥協(xié)?!?/p>

根據(jù)一個古老的故事,托馬斯·杰斐遜熱衷于自治,他認為參議院可能會成為“我們?nèi)嗣瘛钡呐袥Q阻礙,從而質(zhì)疑喬治·華盛頓支持兩個立法院的想法。

華盛頓的回應很簡單:“為什么你剛才喝咖啡之前,要把咖啡倒進你的茶碟里?”

“讓咖啡冷卻”,杰斐遜回答說,“我的喉嚨可不是用黃銅制成的?!?/p>

“就是這樣”,華盛頓反駁道,“我們將立法倒入?yún)⒆h院的茶碟中,讓它冷卻?!?/p>

至于整個彈劾和罷免程序,也是用參議院這個“茶碟”來冷卻。

參議院的彈劾定罪標準與眾議院啟動彈劾程序標準是否相同?

從技術上講是相同的。在實踐中兩者接近,但不完全相同。

說相同,因為啟動彈劾或彈劾定罪,必須要提供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嚴重行為不端的證據(jù)。它們的標準都是相同的。

說不完全相同,是因為啟動彈劾程序本身并不會產(chǎn)生任何實質(zhì)性后果,而彈劾定罪會導致總統(tǒng)被罷免。鑒于這一事實,參議院可能比眾議院要求更明確和更有力的證據(jù)?;叵胍幌拢瑓⒆h院此時會基本上像個法庭一樣運作。

憲法程序真的是共和主義的嗎?

你可以對此問題保留意見。

共和主義是一個非常抽象的信念。如果你堅持人民自治,可能會堅持認為,如果眾議院多數(shù)議員認為有人應該被解職罷免,那這就夠了。但還有另一種觀點,彼得·查爾斯·霍弗和娜塔利·赫爾教授說得很清楚。他們寫道:“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shù)的定罪要求是啟動彈劾和彈劾審判程序的共和主義基石。它確保了參議院能夠像上議院在聽證和裁決案件時那樣深思熟慮,而不帶有任何英國式的貴族氣息?!?/p>

彈劾是刑事訴訟嗎?

不完全是,即使總統(tǒng)因刑事犯罪行為被彈劾和罷免,他也不會因彈劾而受到刑事處罰。他失去的是工作,而非自由。如果他因刑事犯罪行為被彈劾,而后被定罪,在離職后他將在普通法院受到刑事起訴(見下文)。正如我們所見,總統(tǒng)可以因不是刑事犯罪的罪行而被彈劾。

假設彈劾是違憲的,聯(lián)邦法院可以阻止嗎?最高法院可以介入嗎?

不可以。憲法將彈劾權和定罪權交給國會,而非司法機構。如果彈劾和定罪違反了憲法的標準,則沒有法律補救措施。

我這么說是有十足把握的,但也要坦率地承認:這并不是100%明確(超過了99%,但不是100%)。假設彈劾總統(tǒng)顯然不符合憲法要求,并假設他到聯(lián)邦法院給予宣告式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準確地說,是要求法院進行干預。你可能會問,為什么法院不能維護憲法?這不是他們的工作嗎?

從技術角度上講,這些問題被視為“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這意味著憲法要求其他政府部門來解決這些問題。最高法院已經(jīng)非常接近于給予判決,甚至可能被視為已經(jīng)給予判決,彈劾就是一個例子。當然,我們都熱切希望任何一位總統(tǒng)都不會因為尚未到達憲法彈劾標準的罪行而被彈劾或罷免。至少美國歷史表明,這種罷免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彈劾過程的政治保障措施也起了作用。(正如我們所見,克林頓和約翰遜總統(tǒng)的彈劾違反了憲法標準,兩位總統(tǒng)都沒有被定罪。)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作用是什么?

根據(jù)憲法,首席大法官在眾議院彈劾程序中沒有任何作用,但他確實要主持參議院的審判。在約翰遜總統(tǒng)彈劾案中,大法官薩爾門·蔡斯(Salmon Chase)是主審法官;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主持了克林頓總統(tǒng)彈劾案。但主審法官的作用非常有限。他監(jiān)督審判,解決法律技術上的問題,但不太可能有任何權力把審判推向他偏好的方向。

在美國歷史上的兩次總統(tǒng)彈劾程序中,首席大法官發(fā)揮的作用很小。因為首席大法官在參議院主審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件,人們對他會非常關注,但關鍵決定還是由參議員們做出的。

假設總統(tǒng)無力履行職權?;蛟S他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罹患疾病或身體損傷;或許他正在失去理智。他可以被彈劾嗎?

不能。

在某個憲法問題上與詹姆斯·麥迪遜意見相左是很冒險和草率的,但我正在這么做。你可能還記得,在制憲會議上,麥迪遜指出無力履行職權是彈劾理由之一。但是,當他這樣做時,他談及的是憲法文本的早期版本,當時可能容許這種解釋。就其本身而言,無力履行職權并不屬于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嚴重行為不端。

如果總統(tǒng)無法履行職權,你可能會問,有什么能做的嗎?簡單的答案是,第二十五修正案就是針對此問題而設計的。但你可能會堅持問:假設即使對任何客觀的旁觀者而言,總統(tǒng)無力履行職權也是非常明顯的,但總統(tǒng)及其團隊仍拒絕適用第二十五修正案。那該怎么辦?

答案是,彈劾可能會變得可行,這并不是因為總統(tǒng)無法履行職權,而是因為嚴重濫用職權或疏忽職守(嚴重行為不端),這些罪行可通過作為和不作為表現(xiàn)出來。如果總統(tǒng)無法作出決定或作出理性決定,并且如果有嚴重不當行為證明了這一事實,那么眾議院就可以彈劾他。

彈劾的潛在可能會對在任總統(tǒng)產(chǎn)生影響嗎?

問得好,我們沒有很多證據(jù)來證實,但答案是肯定的。

在里根總統(tǒng)時代的伊朗門事件期間(如果你愿意,可以查一查),曾出現(xiàn)過彈劾的萌芽。1984年在白宮戰(zhàn)情室召開的一次會議上,國家安全小組成員討論了是否向尼加拉瓜海峽反叛分子提供資金、怎么提供、提供多少的事宜(國會禁止直接撥款)。國務卿喬治·舒爾茨(George Shultz)重復了他從詹姆斯·貝克(James Baker)那里聽到的一個警告:“如果我們企圖從第三國獲取資金,這是一種可彈劾的罪行?!?/p>

說一則個人經(jīng)歷:當我在奧巴馬政府任職時,國會威脅說不要提高債務上限,這可能給美國和世界帶來嚴重的經(jīng)濟困難。如果不提高債務上限,美國可能會有債務違約,導致國際經(jīng)濟體系出現(xiàn)混亂。一些律師認為,如果國會不采取行動,總統(tǒng)有權自行提高債務上限。我參與了白宮關于這個問題的一些討論,并且認為這種觀點有道理(盡管大多數(shù)憲法專家都不這么認為)。

但一些總統(tǒng)立法顧問警告說,如果奧巴馬總統(tǒng)確實自行提高了債務上限,他可能會受到嚴厲的彈劾調(diào)查,特別是在共和黨人在眾議院中占多數(shù)的情況下。我不知道奧巴馬總統(tǒng)是否受到這種猜測的影響,但這種可能性確實引起了顧問們的注意。

在這個問題上,憲法框架依然很有幫助。如果總統(tǒng)自行提高了債務上限,那么只有當他沒有基于善意的正當理由證明他有權這樣做時,才有成為彈劾的理由。在我看來,任何一位總統(tǒng)都會有這樣一個基于善意的正當理由。盡管如此,彈劾的可能性會在總統(tǒng)的頭腦揮之不去。

如果總統(tǒng)犯下了可彈劾的罪行,那么眾議院議員是否有義務投票彈劾他?參議員是否有義務投票給他定罪?

我認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這兩個答案肯定的原因是:我認為,憲法規(guī)定,如果總統(tǒng)真的犯了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嚴重行為不端,他必須被彈劾然后被罷免。即使總統(tǒng)出類拔萃、勞苦功高,如果他收受賄賂或叛國,也不能留任。

“我認為”的理由是:檢察官有自由裁量權。假設你犯了法,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檢察官起訴你沒什么意義,他可能不會起訴你。對于公民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對自由的保障。(試問在過去20年里你是否犯了法——任何法律??赡苣阌??)通過這樣的類比,“我們?nèi)嗣瘛蓖ㄟ^我們選舉產(chǎn)生的代表,也可以對彈劾權行使自由裁量權。也許我們可以決定:他犯下可怕罪行,但我們不會行使我們的自由裁量權將他罷免。也許我們會認為:他是個廢物,但他是我們的廢物,我們有點喜歡他。

但根據(jù)憲政的規(guī)劃,我們無法作出這一決定。我認為是這樣。

彈劾不就是一個政治問題嗎?倘若如此,我們?yōu)槭裁催€要如此關注法律標準呢?

多么憤世嫉俗的問題。

當然,民主黨眾議院更有可能彈劾共和黨總統(tǒng),而非彈劾民主黨總統(tǒng)。當然,民主黨可能因為達不到憲法要求的原因彈劾共和黨總統(tǒng),即使彈劾的憲法標準已經(jīng)明顯達標,共和黨占多數(shù)的眾議院也可能會拒絕彈劾共和黨總統(tǒng)。因為任何總統(tǒng)都可能得到自己黨派和相當比例的選民的忠誠支持,所以任何彈劾調(diào)查都會有很大的政治維度。正如我們所見,這是在歷史上一清二楚的教訓。(順便說一句,美國政黨崛起是在批準憲法之后;制憲者們沒有預料到此種情況。)

但是,我們不要反應過度。我們還是一個法治國家,這意味著即使法律標準并不總是被遵守,法律還是很重要,法律標準也很重要。在克林頓總統(tǒng)被彈劾期間,那些違反法律標準并對其進行抨擊的人仍然努力表明他們遵守了這一標準。法國思想家弗朗索瓦·德·拉羅什福科(de la Rochefoucauld)宣稱:“偽善是邪惡向美德的致敬。”即使法治有時會產(chǎn)生偽善,至少我們知道什么是邪惡,什么是美德。

了解彈劾的合法理由會對政治進程產(chǎn)生自律效應。有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彈劾的門檻如此之高,以至于總統(tǒng)的政敵很少訴諸彈劾機制。被鄙視的總統(tǒng)和糟糕的總統(tǒng)幾乎從未被彈劾,這是對法治的致敬。

總統(tǒng)是否會因其在職期間的公務行為而受到民事起訴?

不,他不會。

1982年,在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中,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裁定,尼克松總統(tǒng)享有絕對豁免權。強調(diào)總統(tǒng)“在憲政規(guī)劃中占有獨特的地位”。法院裁決認為:“總統(tǒng)的職責有極端重要性,因顧慮私人訴訟而轉移了他的精力,將會給政府的有效運作帶來特有的風險?!币虼?,對于在職期間的所有公務行為,總統(tǒng)享有完全的豁免權。這條規(guī)則適用于現(xiàn)任和前任總統(tǒng)。法院指出,“總統(tǒng)絕對豁免規(guī)則不會讓國家受制于行政長官的不當行為而得不到充分保護。彈劾的憲法補救措施仍然有效?!?/p>

如果訴訟依據(jù)不涉及總統(tǒng)的公務行為,那么他在職期間是否可以被民事起訴?

是的,他可以。

1997年,在瓊斯訴克林頓一案中,最高法院全票作出裁決。該裁決的理論依據(jù)是憲法中沒有任何內(nèi)容明確禁止對總統(tǒng)予以這種民事起訴;對總統(tǒng)此類行為的豁免應基于憲法其他一般條款的推論;也沒有可以適當推導出豁免權的條款規(guī)定。法院協(xié)調(diào)了本案與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的結論,強調(diào)在那個案件中,公務行為是訴訟的基礎:“然而,從憲法上下文中可推斷,顯然我們的主要顧慮是由于多余地擔心可能導致?lián)p害賠償訴訟,在決策過程中總統(tǒng)的注意力被從任何具體的公務行為上轉移了?!?/p>

在瓊斯訴克林頓案中,最高法院的裁決并不是完全清晰。正如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一樣,在此案中也是如此:鑒于“總統(tǒng)職責的極端重要性,因顧慮私人訴訟而轉移了他的精力,將會給政府的有效運作帶來特有的風險”。無論訴訟是否涉及公務行為,都可以合理地認為,它會嚴重干擾他履行憲法法定職責的能力。處理訴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對很多人來說,這都是個費時費力的事。如果面臨訴訟,總統(tǒng)真的可以履行職權嗎?

最高法院承認了這一顧慮。它提到:“我們的決定將產(chǎn)生大量有政治動機的騷擾和毫無意義的訴訟的風險,國家安全所顧慮的危險可能會妨礙總統(tǒng)解釋他留任的合法必要性。”但最高法院回答說,風險并非那么嚴重,法律體系可以處理這些問題:“雖然可能出現(xiàn)安排的問題,但沒有理由認為地區(qū)法院無法滿足總統(tǒng)的需要,也不忠于慣例,特別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中會‘最大限度地尊重總統(tǒng)職責’?!?/p>

確實,在瓊斯訴克林頓案多年后,我們無法完全確定如今的最高法院是否會允許對現(xiàn)任總統(tǒng)提起訴訟。但法院不愿否決它自己的先例,因此我們可以肯定,提起訴訟是可行的。

總統(tǒng)在任期間可以被刑事起訴嗎?

最高法院沒有回答這個問題,所以法律技術性的答案是:不清楚。我自己的答案則不同:不可以。不可否認,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一個憲法之謎。

憲法的彈劾條款可以理解為:針對總統(tǒng)任職期間的不當行為,恰如其分的應對是罷免,而非刑事起訴?;仡櫼幌聭椃l文:“對彈劾案的裁決,不得超過罷免職務、取消擔任或享有聯(lián)邦榮譽職務、受托職務、受薪職務的資格;但是,對確證有罪者仍可依法起訴、審訊、裁決、處罰。”你可以很容易把這些語言視為暗示一個優(yōu)先級:首先是彈劾,然后是裁決和罷免,然后是起訴。

在《聯(lián)邦論》第69篇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似乎是完全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理解該條款:“美國總統(tǒng),可以彈劾,可以審訊,若確認犯有叛國罪、貪污受賄,其他重罪和嚴重行為不端,可以罷免;去職之后,還可在普通法庭上對他提起起訴,給予懲處?!薄叭ヂ氈蟆边@個詞似乎意味著你不能起訴和審判現(xiàn)任總統(tǒng)。他必須先被彈劾和罷免。

的確,這種解釋并非不可避免。你可以把憲法條文解讀為僅僅意味著定罪的后果是被罷免,被定罪的總統(tǒng)可以被起訴,但這是要保持沉默,而不是去解決。根據(jù)這一解釋,憲法中沒有任何規(guī)定排除因妨礙司法公正或偽證罪對總統(tǒng)進行起訴。他可能會因此被起訴和彈劾。

也許如此。但即使這種觀點令人信服,在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的基礎上,還有另一個理由認為總統(tǒng)在在職期間不會受到刑事起訴。與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會產(chǎn)生一種獨特的恥辱感和威懾力,因此總統(tǒng)執(zhí)行憲法規(guī)定職責的能力會切實受到威脅。在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總統(tǒng)因公務行為而被起訴,那么可以證明如下結論:倘若總統(tǒng)不因這種行為被民事起訴,則他也不會因這種行為而被刑事起訴。

倘若如此,瓊斯訴克林頓案提出的真正問題是,他能否因非公務行為而被刑事起訴?例如他在成為總統(tǒng)之前所從事的行為,或那些不屬于其官方職責的行為。我個人認為,鑒于刑事訴訟的獨特性,總統(tǒng)在此情況下應當具有絕對豁免權,至少在他擔任總統(tǒng)期間是這樣。

沒錯,我們能想象出一些會對此結論提出質(zhì)疑的案例。假設總統(tǒng)因逃稅或擾亂社會治安行為而被起訴。也假設他不會因這種罪行而被彈劾。在這種情況下,彈劾不是可供選擇的補救措施。這樣的起訴真的會危及總統(tǒng)承擔憲法責任的能力嗎?這些都可一試,但有時清晰的界限要比逐案審判好很多。

總統(tǒng)在職期間可以被起訴嗎?

我不這么認為。

這也是個尚未解決的問題,至少如果起訴是以非公務行為為基礎的話。(用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來解決這個問題是最好的,考慮到公務行為,答案是“不能”。)假設檢察官想起訴,但承認總統(tǒng)在職期間不能受審。換而言之,檢察官想提起公訴,但主張于總統(tǒng)在職期內(nèi)暫停訴訟。

一方面,可以主張彈劾條款中沒有任何規(guī)定禁止起訴,只要總統(tǒng)不受刑事審判,他當然可以履行職責。為了支持這一論點,檢察官可以爭辯說他并非談及可彈劾的罪行,因此彈劾不能成為唯一的補救辦法。另一方面,條文可能被解讀為暗示彈劾是憲法規(guī)定的“起訴”在職總統(tǒng)的方式,而且不包括刑事起訴。雖然這樣的起訴遠不如實際審判那么令人煩擾,但并不容易被忽視。

雖然理性的人各持己見,但我的結論是,總統(tǒng)在職期間不能被起訴(在這兒我們越來越有專業(yè)性了)。

總統(tǒng)卸任后,是否可因其在擔任總統(tǒng)前或在任期間犯下的罪行受到起訴?

讓我們把這個問題變成三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如果總統(tǒng)因刑事犯罪被彈劾和被罷免,他是否可因被彈劾的罪行而被起訴?絕對可以。彈劾條款的文本寫得明確無誤。

第二:前任總統(tǒng)是否可以因其在公務范圍外從事的犯罪行為而被起訴?絕對可以。憲法中沒有任何內(nèi)容規(guī)定前總統(tǒng)能免于所得稅欺詐或非法吸毒的起訴。

第三:前任總統(tǒng)可以因作為其公務行為的一部分所參與的犯罪行為而被起訴嗎?目前尚不清楚,但可能不行。正如我們所見,尼克松訴菲茨杰拉德案制定了一項對總統(tǒng)公務行為中的一部分而采取的行動免受民事訴訟的絕對豁免規(guī)則,而且如果真正涉及公務行為,那么前總統(tǒng)同樣享有免于刑事訴訟的絕對豁免權。(你可能不喜歡這個結論,我不確定我是不是喜歡,但事實確實如此。)

總統(tǒng)可以赦免自己嗎?

可能不行吧。唉,算了,來個痛快話:不行。

憲法規(guī)定:“總統(tǒng)有權頒布緩刑和赦免反對聯(lián)邦的行為,彈劾案件除外?!遍喿x該條款,你可以輕易地把法條解讀成總統(tǒng)可以赦免任何人(彈劾案件除外),這也能推導出自我赦免。這是一個有爭議性的理論。

該理論有一個條件是,如果總統(tǒng)用某種特定方式行使赦免權,那么他可能因此而被彈劾。如果總統(tǒng)說他會赦免任何被指控或定罪為強奸罪的人,他可能會被彈劾。如果總統(tǒng)因嚴重不當行為接受調(diào)查時赦免自己,以此來消除任何被起訴的風險,可以認為他犯下了憲法意義上的嚴重行為不端。這可以視為是濫用職權。

但這并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反對自我赦免的最佳論點是強調(diào)古老的法律諺語——“任何人不能做審判自己的法官?!比绻偨y(tǒng)自我赦免,那么他就違反了這條法律諺語。當然你可能會堅持認為制憲者們和憲法批準者們對君主制的整個理念深感敵意,不可能讓總統(tǒng)把自己凌駕于正義之上。誠然,赦免條款似乎賦予了總統(tǒng)無限的權力(彈劾案件除外),但鑒于背景和上下文內(nèi)容,不能認為他可以免受刑法的管轄。

我是這樣認為的。

關于彈劾,當代美國人應該擔心什么?

兩件事情。

首先,極端的黨派關系、虛假信息的快速傳播(特別是在網(wǎng)絡上)和各種行為偏見聯(lián)合在一起,彈劾總統(tǒng)將導致不公正、有害并破壞政府的穩(wěn)定。虛假新聞的問題當然與此有關。

社會科學家談到“群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這意味著當志趣相投的人聚在一起時,他們往往會走極端。社會科學家也談到“信息流瀑”(informational cascades),即使信息是假的,也會從一個人迅速地傳播給另一個人,結果導致許多人最終相信某事,不是因為他們有各自的理由認為它是真的,而是因為其他人似乎確信其事。由于“確認偏差”(confirmation bias)的存在,人們傾向于相信符合他們已經(jīng)相信或想要相信的事情。這意味著人們很容易反應過激,即使可以輕松得到讓他們平靜下來的事實。

群體極化、信息流瀑和確認偏差在尼克松和克林頓彈劾案中都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們很容易想象,在此機制中,只要總統(tǒng)所在的政黨不在眾議院和參議院擁有多數(shù)席位,就會產(chǎn)生極其不公正和導致社會高度不穩(wěn)定的彈劾案件。

但我認為無需過多擔憂,得益于憲法的存在,我們生活在一個自由社會里。畢竟是總統(tǒng)贏得了選舉,他自己的政黨可能會支持他(除非他行事很糟糕),因為他有很多方式公開為自己辯護,并且彈劾過程很難,定罪更難,我們有很多保障措施來防止不公正地罷免最高長官。

其次,讓人擔憂的是未能在真正應適用的情況下適用彈劾機制。想象一下,總統(tǒng)有組織地過度使用行政職權,無視法律,愚弄三權分立制度?;蛘呦胂笠幌拢扇〈胧┣址腹袢藱嗪凸褡杂?,而沒有任何基于善意的正當理由證明他有權這樣做。在極端情況下,“我們?nèi)嗣瘛睍_始認真地考慮彈劾嗎?

可能不會。憲法保障是一個原因,另一個原因是政黨忠誠。歷史證明,共和黨人極不情愿擯棄共和黨總統(tǒng),民主黨亦如此。這意味著,只要總統(tǒng)的政黨控制眾議院,就不太可能啟動彈劾,除非全國上下一片聲討領導人的情況,而定罪更是不可能。如果總統(tǒng)有組織地過度行使行政職權,威脅公民人權和公民自由,他很可能得到或能夠得到眾多美國人的支持,至少得到很大一部分選民的支持?!拔覀?nèi)嗣瘛弊罱K將會怎么處理?

我不知道,但這值得擔憂。

(本文節(jié)選自凱斯·桑斯坦著、林微云譯《彈劾:如何罷免一位總統(tǒng)》,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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