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利從何而來? 1776年,托馬斯·杰斐遜起草的美國《獨立宣言》繼承了約翰·洛克的“自然權利理論”思想,強調“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然而,《獨立宣言》中所賦予的權利是有邊界的,這里面的“人人”并非指每一個美國人,而是特指“美國擁有財產且納稅的白人男性”,并不包括無產者、印第安人、奴隸和婦女。
考慮到美國人權利的邊界性,我們不禁要問,這種天賦的權利是否包括大自然?換言之,大自然是否有權利?這是一個極為抽象的問題。早在19世紀中后期以自然觀察自然著稱的浪漫主義者亨利·大衛(wèi)·梭羅就肯定了大自然的權利。他曾寫道:“如果那些虐待兒童的人要被起訴,那么,那些毀壞了大自然的面容的人也應被起訴”([美] 沃爾特·哈丁等:《梭羅作品集》卷10,霍頓·米夫林公出版社,1906年,第51頁)。梭羅雖然并沒有明確使用“權利”一詞,卻將對待大自然與對待人類等同起來,賦予大自然同人類平等的地位,擴展了天賦權利的概念,使其涵蓋了大自然。
美國公園之父、自然保護主義者約翰·繆爾曾在他的著作中多處倡導大自然的權利。在1867年,他就明確提出大自然擁有權利。他指出,“我們這個自私、自負的物種的同情心是多么地狹隘,我們對于其他創(chuàng)造物的權利是那么地盲目無知”([美]羅德里克·納什:《大自然的權利:環(huán)境倫理學》,楊進通譯,青島出版社,1999年,第1頁)。言下之意,人類應該尊重“其他創(chuàng)造物者的權利。”繆爾在《在上帝的荒野中》一書中進一步倡導大自然擁有與人類相等的權利:“動物、植物因其分有上帝的圣靈不僅有其生存的權利,而且與同樣分有上帝圣靈的人類具有平等的權利”([美]約翰·繆爾:《在上帝的荒野中》,毛佳玲譯,哈爾濱出版社,2005年,第5頁)。
約翰·繆爾
既然大自然是有權利的,那么,誰來為大自然的權利代言?美國環(huán)境法專家丹尼爾·P.塞米爾的《礦王谷的黎明:塞拉俱樂部、迪士尼公司與美國環(huán)境法的轉變》或許可以為回答這個問題提供參照。
一、《礦王谷的黎明》的主要內容
塞爾米是美國洛約拉馬利蒙特大學法學院的環(huán)境法專家,主要研究方向為環(huán)境法和土地使用法領域?!兜V王谷的黎明:塞拉俱樂部、迪士尼公司與美國環(huán)境法的轉變》是他的一部代表作,該書于2022年出版。2024年,該書的中文版由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譯名為《礦王谷的黎明: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與美國環(huán)境法的轉變》(下文簡稱《礦王谷的黎明》)。在《礦王谷的黎明》一書中,塞爾米從環(huán)境法的視角對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的前因后果進行了詳細研究,并認為這次案件對美國環(huán)境法的變革起到了關鍵作用。具體來說,《礦王谷的黎明》分為三個部分,共十二章。第一部分由五章組成,作者在探討礦王谷歷史的基礎上,主要圍繞“礦王谷的滑雪開發(fā)項目”先后論述了美國朝野不同利益集團,包括林業(yè)局、內政部、農業(yè)部、國家公園管理局、迪士尼公司、當地政府、塞拉俱樂部以及滑雪愛好者對礦王谷開發(fā)的態(tài)度。當美國林業(yè)局將礦王谷滑雪場的投標授予迪士尼公司時,塞拉俱樂部根據《行政程序法》起訴政府,要求停止建設。第一部分內容可以看作是全書的引子,主要通過滑雪開發(fā)項目引出了塞拉俱樂部的訴訟問題。
《礦王谷的黎明:塞拉俱樂部、迪士尼公司與美國環(huán)境法的轉變》
第二部分包括五章內容,這部分是全書的核心,塞米爾聚焦于“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詳細論述了塞拉俱樂部以迪士尼開發(fā)項目規(guī)模巨大、規(guī)劃不周、會破壞山谷美景為由,試圖將山谷并入鄰近的紅杉國家公園,并據此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法律層面,塞拉俱樂部質疑“林業(yè)局是否有權批準開發(fā)礦王谷,以及公園管理局是否有權批準修建一條穿過紅杉國家公園的道路”(第111頁)。在第九巡回法院否認塞拉俱樂部的訴訟資格后,塞拉俱樂部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最終這起案件落腳到塞拉俱樂部的訴訟資格問題上。在這部分內容中,塞爾米從多個角度展開辯論,并通過不斷變化的敘事手法,帶給讀者懸念和撥云見日的閱讀體驗。
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后,林業(yè)局、迪士尼和塞拉俱樂部都相應做出了反應。林業(yè)局與迪士尼公司就礦王谷開發(fā)項目應采取何種交通方式未達成一致,塞拉俱樂部決定繼續(xù)起訴,這是文章最后一部分探討的主要內容。在這一部分中,塞米爾分兩章討論了在塞拉俱樂部的努力下,礦王谷被納入紅杉公園范圍的歷程,并賦予環(huán)保組織等無生命體訴訟資格。
最后,在“結語”部分塞爾米總結了“礦王谷之爭”背后的實質意義。塞米爾認為:“礦王谷之爭反映了美國人對環(huán)境問題的態(tài)度和保護環(huán)境的方式發(fā)生了巨大變化。從1965年林業(yè)局公布礦王谷開發(fā)的招標公告到1978年爭端結束,美國社會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法律有所更新、企業(yè)和環(huán)境組織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第243頁)。
縱觀整本書,法庭案件和立法手段是礦王谷整個故事的重要組成部分。透過詳細的敘事,塞米爾在本書中還用大量的筆墨分析了塞拉俱樂部反對滑雪場修建因由的立場轉變問題。塞拉俱樂部在反對滑雪場項目這一轉變過程中對于大自然地位的認知的變化可以說在美國環(huán)境保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塞拉俱樂部在反對礦王谷項目的斗爭過程中,提出了一個環(huán)境保護運動的根本性倫理問題,即大自然是否具有權利?誰又有權利為大自然代言?
二、塞拉俱樂部——大自然權利的代理人
塞拉俱樂部作為美國歷史最為悠久的環(huán)保組織之一,自1892年成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歷史,一直是大自然權利的捍衛(wèi)者和守護神。該組織的早期活動在其宗旨“探索、享受太平洋沿岸山區(qū),并使之易于進入”的指導下在保護國家公園和森林,以及開展遠足項目和保護荒野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塞拉俱樂部迎來了轉型期。隨著汽車旅游對荒野的沖擊,塞拉俱樂部于1951年舍棄了“使之易于進入”的目標,將其宗旨改為“探索、享受和保護美國內華達山脈等地的風景資源”。這一變更標志著塞拉俱樂部從注重荒野的審美價值轉向生態(tài)價值的保護。遵循這條原則,加之受20世紀六十年代現代環(huán)保運動的影響,塞拉俱樂部從最初的資源保護組織轉型為環(huán)境保護組織。會員人數從1952年不到7000人增至1964年的25000人(第24頁),成功地從一個地區(qū)性的組織一躍為全國性的組織,保護目的也從之前對荒野的使用轉為保護荒野本身。因此,塞拉俱樂部對礦王谷修建滑雪場的態(tài)度從最初的支持轉變?yōu)榉磳Α?965年,塞拉俱樂部董事會投票表決:“塞拉俱樂部反對林業(yè)局在礦王谷進行任何擬議的娛樂開發(fā),并要求林業(yè)局在接受任何投標之前,就其對礦王谷的管理舉行公開聽證會”(第29頁)。作為反對開發(fā)礦王谷的董事之一,理查德·倫納德否定了“自然沒有歌聲,只有人類才能聽到它”的人類中心主義觀念,倡導大自然擁有自身的權利,認為“大自然不需要人類使用,它不需要造福人類”。他主張保護荒野不應妥協(xié),而應該承擔起責任捍衛(wèi)大自然的權利。此外,邁克·麥克洛斯作為俱樂部的臨時董事也反對在礦王谷開發(fā)滑雪場。他接受過律師培訓,也曾競選過政治職位,這種雙重身份使他認識到政治目標和訴訟之間的協(xié)同作用,可以通過訴訟保護礦王谷。在理查德·倫納德和邁克·麥克洛斯等人的呼吁下塞拉俱樂部作為礦王谷權利的代言人,選擇通過對美國林業(yè)局的訴訟來捍衛(wèi)荒野的權利。塞拉俱樂部于1969年6月5日提起了訴訟。
《礦王谷的黎明》圍繞礦王谷的開發(fā)展開,探討了發(fā)展與保護之間的沖突。美國林業(yè)部作為吉福特·平肖資源保護主義理念的延續(xù)者,倡導為了“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開發(fā)自然資源”,主張開發(fā)礦王谷;而承襲約翰·繆爾自然保護主義思想衣缽的塞拉俱樂部,則對礦王谷的態(tài)度從支持娛樂開發(fā)轉變?yōu)楸Wo自然。最終,塞拉俱樂部通過法律程序作為礦王谷的代理人為其權利進行辯護。雖然塞拉俱樂部敗訴,但這場法律斗爭導致開發(fā)計劃的取消,并將礦王谷并入紅杉國家公園,使得“礦王谷的黎明”和環(huán)境法中“公民訴訟”的黎明“千呼萬喚始出來”。
盡管如哥倫比亞法學院氣候變化法薩賓中心主任所說的那樣“商業(yè)決策、政壇流轉、環(huán)保組織、辯護策略及裁判理論共同塑造了該案件的最終結果”,但是如果沒有塞拉俱樂部提起訴訟,礦王谷的命運可能會大不相同。正是塞拉俱樂部的訴訟使得礦王谷被納入紅杉國家公園,也使得最高法院重新界定了“訴訟資格”,將“‘環(huán)境損害’作為訴訟資格的基礎,明確了如何認定‘事實上的損害’,并允許組織代表受損害的成員提起訴訟”(第243頁)?!兜V王谷的黎明》可以視為對1972年美國法學家克里斯多佛·D.斯通《樹有權利嗎?面向自然之物的法定權利》一文的回應,肯定了自然之物的法定權利,并且認為無生命體的環(huán)保組織可以作為大自然的代言人。
三、人人都是大自然權利的代理人
《礦王谷的黎明》一書留給世人最值得思考的一點就是明確了無生命的環(huán)保組織可以作為自然權利的代言人,通過法律手段捍衛(wèi)自然的權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所言:“無生命體的聲音不應該被忽略……這僅僅意味著,在這些無價的國家資源(如山谷、高山草甸、河流和湖泊)永遠消失或改變之前,我們應該傾聽這些自然奇跡的受益者發(fā)出的聲音。如果一個無生命體擁有訴訟資格,就能保證它所代表的所有生命形式都能站在最高法院面前……那些經常到這個地方來、了解其價值和奇跡的人就能夠為整個生態(tài)說話”(第194頁)。
我們不妨沿著塞米爾的思路擴展開來,那么除了法案判決的塞拉俱樂部外,究竟誰才是大自然權利的代言者?
早在希臘羅馬時期,一些哲學家就認為存在與人法相對的自然法。他們認為,“人類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荒野之中,動物與環(huán)境中那些沒有生命的構成要素一道,也存在于其中”。(《大自然的權利》,第17頁)。作為自然法一部分的動物法,也認為,“大自然傳授給所有動物的生存法則;這種法則確實不為人類所獨有,而屬于所有的動物?!保ˋ.P.德恩特福斯:《自然法:法哲學導論》,哈欽森大學圖書館,1951年,第25頁)。由此可見,無論自然法抑或動物法,盡管沒有明確指出大自然的權利,但都認識到了大自然與人類是一個整體,人類應當尊重這種存在的秩序。然而,自基督教出現以來,顛覆了這種對大自然權利的認知,認為人類與大自然是二元對立的關系,大自然的存在是為了服務人類。
到了近代,人類中心主義和人與自然二元對立的關系一直占據主導地位。但是也存在一種挑戰(zhàn)這種關系,倡導大自然權利的涓涓細流。英國的功利主義哲學家杰羅米·邊沁在1789年倡導結束對動物的殘酷行為,捍衛(wèi)動物的權利。他宣稱:“這樣的時代終將到來,那時,人性將用它的‘披風’為所有能呼吸的動物遮風擋雨”(J.H.保林編:《邊沁著作集》卷1,牛津大學出版社,1968年,第562頁)。這里的“披風”就是指道德地位和法律保護。1796年,比邊沁更為激進的自由主義者約翰·勞倫斯在其《關于馬以及人對野獸的道德責任的哲學論文》中把權力賦予動物,并從正義的角度討論了動物的權利問題。他呼吁:“國家正式承認獸類的權利,并依據這種原則建立一種法律,以保護它們免遭那些明目張膽的、不負責任的殘忍行為的傷害?!保‥.B.尼喬爾松:《動物的權利:倫理學新論》,第84-85頁。)亨利·賽爾特1891年出版了《動物權利與社會進步》,認為“維護動物的權利,遠不止要求我們同情或公正地對待受虐待的動物受害者……而是為了我們自己……如果我們踐踏了那些我們對其恰好擁有司法權的存在伙伴(人或動物)的權利,那犯錯誤的……就是我們”(亨利·賽爾特:《動物的權利與社會進步》,第104、88頁)。賽爾特將動物的權利問題與人類的利益相掛鉤,認為保護動物的權利就是保護人類自身。
可見,早期的希臘羅馬或者近代的英國倡導大自然權利的哲學家多集中在維護動物權利,對其他生物的權利關注甚少。然而,他們將人與人之間的道德擴展至人對動物的道德,拓寬了倫理共同體的范圍,這也對美國環(huán)境倫理學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在美國,像愛默生、梭羅、繆爾等人都承認大自然的權利。在他們眼中,大自然不僅僅局限于動物,而是包括整個自然界。然而,這些自然保護主義者雖承認自然的權利,但并未對此理論化。直到20世紀40年代,奧爾多·利奧波德將這種權利理論化,創(chuàng)造了“大地倫理”這一概念。他將倫理觀念從處理人與人的關系、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擴展到處理人與土地之間的關系,賦予人對土地的責任和義務。利奧波德認為人與土地是一個共同體,每個成員都有它繼續(xù)生存的權利,或者“至少是在某些方面,它們要有繼續(xù)存在于一種自然狀態(tài)中的權利”([美]奧爾多·利奧波德:《沙鄉(xiāng)年鑒》,侯文蕙譯,譯林出版社,2021年,第234頁)。
總體而言,以上學者都承認大自然的權利,并且都是大自然權利的代言人。在具體實踐中,這種思想在英國演變?yōu)楹葱l(wèi)動物權利的仁慈主義運動,在美國則轉化為資源保護運動。然而,這些行動都集中在上層知識分子和環(huán)境保護主義者之中,普通民眾并未廣泛參與。直到20世紀60年代現代環(huán)保主義運動的興起,人們的環(huán)境意識才普遍提高,開啟了全民參與環(huán)境保護的新時代。
結語
塞米爾在《礦王谷的黎明》中肯定了大自然的權利,并且認為無生命的環(huán)保組織可以作為大自然權利的代言者。事實上,大自然權利的真正守護者應該是存在于我們這個星球上的每一個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自然的一部分,與自然同呼吸共命運,是一個命運共同體。當大自然的存在權利受損時,我們都應當通過自己的力量來保護它。羅德里克·納什恰如其分地說:“狼、楓樹和高山確實不會向人祈求權利。但是,人類是有責任為這個星球上的其它棲息者的權利進行辯護并予以捍衛(wèi)的道德代理人”([美] 羅德里克·納什:《大自然的權利:環(huán)境倫理學》,第10頁)。只有每個人認識到對大自然的責任和義務時,只有每個人都積極行動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我們攜手共建一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世界,共同奔赴人與自然“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的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