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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節(jié):利益沖突成“腐敗之源”(2)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作者:李松


據(jù)了解,我國有些利益沖突因案發(fā)受到關注,并且得到規(guī)范,而有的卻隱蔽性極強,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量刑,比如官員退休后到私營企業(yè)高薪就職、官員私下管理與其私人利益和親屬利益有關的業(yè)務,等等。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變化很大,也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沖突是直接的表現(xiàn)形式?!眹倚姓W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對記者表示,“在現(xiàn)階段,我國社會主要存在三大利益沖突,即勞資利益沖突、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政府和公眾利益沖突。 ”

“在三大利益沖突中,勞資利益沖突在我國社會涉及范圍最大。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個問題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問題越來越凸顯。”汪玉凱進一步解釋說,“在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方面,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仇富’現(xiàn)象也越來越嚴重,造成的社會階層對立現(xiàn)象不容忽視。尤其要引起重視的是政府和公眾利益沖突,因為這個利益沖突的背后,實質卻是官員和公眾的利益沖突,直接損害的是黨的執(zhí)政基礎。比如暴力征地、拆遷,等等。 ”“利益沖突的存在是難免的,關鍵是要防止利益沖突惡化,尤其要注意遏制強勢利益集團對弱勢群體的侵凌?!敝袊嗣翊髮W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有些地方司法失效、調解機制缺失的情況下,如果公眾通過上訪、網絡曝光等方式來促使問題解決,說明問題已到相當嚴重的地步。 ”

中央反復提及“利益沖突”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利益沖突是腐敗發(fā)生的重要根源。因為官員在履行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如果私人利益與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責任相沖突,要是缺乏制度進行及時合理的解決,就極容易發(fā)生腐敗。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目前我國官員的利益沖突問題,可以梳理為交易型利益沖突、影響型利益沖突、“旋轉”型利益沖突等三種類型。

“交易型利益沖突,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關聯(lián)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 ”李成言介紹,“這種情況較常見,比如有些官員對房地產行業(yè)有管理審批權,以超低價從房產商那里買房;對礦產資源開發(fā)有管理審批權的官員入股煤礦、投‘干股’,等等。 ”

在各種利益沖突中,影響型利益沖突通常表現(xiàn)為,官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xiàn)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比如處理親屬問題、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系,等等。

同其他利益沖突相比較,“旋轉”型利益沖突更有隱蔽性——有些官員具有公私雙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開公司、兼職、退休后到企業(yè)任職等形式。

“目前公眾對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不信任,根源就在于決策官員在政策決定中存在利益沖突?!崩畛裳哉J為,“利益沖突問題對政府廉潔危害極大,其要害在于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xiàn)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沖突明顯存在,公眾就有理由對官員在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產生質疑。 ”

正因為如此,防止利益沖突被多數(shù)國家視為有效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策略。近年來,我國也先后頒布數(shù)十項針對利益沖突的法規(guī)政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 1984年出臺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yè)的決定》;1997年印發(fā)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2007年頒布《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1998年下發(fā)的《關于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yè)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七 )》,其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不過,盡管以往出臺此類法規(guī)政策多達數(shù)十項,但僅僅屬于黨內法規(guī)和行政法規(guī)。在這些法規(guī)政策中,雖沒有“防止利益沖突”之類的明確表述,但不少內容卻旨在防止利益沖突,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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