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何重新起用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確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嚴肅問題。重新起用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不外乎兩種情況:一是原處理決定不當,需要糾正;二是原處理決定正確,但干部本人改過自新,已堪當起用。
在重新起用的過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幾點:
重新起用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需要有嚴格的組織程序。屬于原處理決定不當?shù)模獙Ξ敃r作出決定的全部依據(jù)重新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取得新的確鑿證據(jù)后(取證需形成書面材料備案),方能改變原處理決定,按規(guī)定及程序重新作出組織處理,這樣既是對干部本人負責,也是對當時作出決定的組織負責。其實,這種情況可以采取更為靈活妥當?shù)姆椒?,通過組織考核直接任用或通過等額選聘的方式進行任用。屬于原處理決定正確、但干部本人改過自新且堪當起用的,則可通過組織考核、競爭上崗等常規(guī)程序重新走上領導崗位。重新起用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必須符合企業(y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政策要求或相關規(guī)定。
重新起用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應重視進行民意調查。民意調查可分正式和非正式兩種方式進行,對兩種調查結果進行充分分析后,再考慮是否重新起用。對已經決定重新起用的領導干部,可考慮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結束并經組織考核合格后再予正式任用。
對重新任用的被降(免)職的領導干部,一般應考慮安排在非人財物崗位,待其工作業(yè)績或工作狀態(tài)確已穩(wěn)定或有突出表現(xiàn)后,根據(jù)工作需要再予交流到相對重要的領導崗位。對表現(xiàn)特別突出的干部,應給予宣傳表彰,發(fā)揮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營造企業(yè)健康向上的用人導向。
結語:“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做人是做事的根本。假如一名領導干部在
品質上出了問題,那么這名干部也將幾無可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