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斟酌之過程中,其最后一念之欲思以定行止者,名曰志意。獸類既能斟酌,則亦必有志意。學(xué)院派對于志意稱之為合理的嗜欲,殊為不妥。蓋如此,則自愿的行為,必不能悖于理性矣。但自愿的行動,只能出于志意,而不受其他之指揮,故不應(yīng)謂志意為合理的嗜欲,但可謂此嗜欲為斟酌之結(jié)果。故志意者,斟酌程中最后之嗜欲也。通常謂某人有志做某事,而卒未做,此實不確。如此者,只能謂其當(dāng)時有此一種傾向。此傾向既未引起行動,不得謂為志意,只有最后決定之一傾向足當(dāng)此稱耳。若謂斟酌程中之各個欲念皆足使最后之行動為自愿的,則同一程中之各個厭念亦足使此行動為非自愿的,則是一行動而同時為自愿的與非自愿的,豈可乎?
由此觀之,則凡行動起于對某物之貪心、野心,固為自愿的行動;即因不如是行動,懼有惡果而卒行之者,亦屬自愿的行動。
情感之用詞與思想之用詞,或同或不同。概言之,情感之用詞,大抵為直述式的,如吾愛、吾懼、吾喜、吾斟酌、吾志愿、吾命令等;但亦有其特用之詞,但非肯定式的,除非更依以推理,斯有肯定之形式。斟酌則用假定式,其例如“如甲事做過,則乙事必發(fā)現(xiàn)”之類,與推理之用詞相同;特推理多為泛論的,而斟酌則多限于某特定之物也。欲與惡之用詞為命令式的,如行此事、不準(zhǔn)行此事之類。如受者勢在必行,則為純?nèi)恢?;否則或為勸告、或為祈禱,其性質(zhì)亦同。虛榮、憤怒、憐憫、報復(fù)之用詞,為希求式的。唯求知欲之用詞,獨為特異,乃為疑問式的,如何物耶、何時耶、如何做耶、為何如此耶之類。此外情感之用詞,殆無有矣。至于詛咒、發(fā)誓、罵詈,則僅為口舌之聲,不能稱為詞也。
上述各種之用詞,僅足為情感之表征,不足以為其確跡。蓋用之者或任意出之,未必真有其情感也。情感最良之跡象為面色、身體之動搖、行為,或其人心中之目標(biāo),此皆不易掩飾者。
在斟酌之過程中,所見之良惡結(jié)果,與所引起之欲惡之念,至為紛復(fù)。唯如所見之善,超過于惡,則其結(jié)果自傾向于有利;反之,如所見之惡,超過于善,為其傾向為有害。富有經(jīng)驗與理性之人,其所能見之結(jié)果,必比較得最多而最確。故此人之自為謀,亦必最良;如為人謀,亦可有最良之意見供獻(xiàn)也。
人能于所欲繼續(xù)得之,如是者,謂之得意,謂之有福。唯生命本為一運動,生命一日在,則欲惡之念,與種種感覺,皆不能絕,欲求心境之永遠(yuǎn)平安不可能也。上帝對善人所施之福,不易知之,亦不易享之也。
人于稱述某物之良善,其用詞謂之贊美;崇拜某物而欲表其偉大與權(quán)能,謂之推尊。唯對于稱述某人之有福,則吾人文字中尚無其相當(dāng)之詞也,關(guān)于情感之論,茲且止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