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1月9日,正是這些資本家聯(lián)名上書總統(tǒng)興登堡,要求任命希特勒為總理。
最終,在各種錯綜復雜的原因作用下,希特勒這個大獨裁者,爬上了德國權力最高層,建立了法西斯的殘暴統(tǒng)治。
而極為仇恨猶太人的希特勒成功上臺,無疑是生活在德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猶太人的滅頂之災。
屠殺猶太人
希特勒的上臺,正是廣大猶太人在二戰(zhàn)中凄慘命運的開始。
如果我們仔細區(qū)分一下,可以發(fā)現(xiàn),希特勒和納粹組織對猶太人的迫害,實際上可以分為三個相互聯(lián)系,而又逐步升級的階段。
這三個階段,相互之間聯(lián)系十分緊密,同時越來越血腥、越來越瘋狂。
我們不禁會想,如此有條不紊、按部就班地執(zhí)行毫無人性的瘋狂屠殺,也只有希特勒這樣的大魔頭才干得出來。
下面,我們就按照時間順序,依次看看這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從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臺開始,到1938年11月9日“砸玻璃之夜”結束。
在這個階段里面,希特勒和納粹對猶太人迫害的主要行動,是逐漸限制、直至剝奪猶太人的公民權利。
這種迫害方式,雖然表面上對猶太人損害不大,但是卻為后面階段的瘋狂屠殺,打好了基礎。
因為,從實質上看來,這種迫害方式就是為納粹最終消滅猶太人,掃清了經(jīng)濟和政治上的障礙。
那么,希特勒和納粹在這個階段,究竟是怎樣迫害猶太人的呢?
讓我們從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當選為德國總理說起。
一開始,希特勒和納粹采取了一些措施,來剝奪猶太人的公共生活權利。這些措施主要有:
禁止猶太人當公務員、法官、律師、醫(yī)生;
不許猶太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非猶太人不準到猶太人開的商店里去購買商品。
很明顯,這些措施的執(zhí)行,必然會使得猶太人的經(jīng)濟、政治、社會生活等方面的權利大大減少。
從此以后,德國的猶太人,在社會地位上,就要低于普通德國人,成為了所謂“次等公民”。
如果說上面這些政策措施,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那么很快,希特勒就將它們法律化了。
1935年9月15日,在紐倫堡,納粹黨召開了一次代表大會。
在這次大會上,希特勒宣布了一項法律,其中規(guī)定剝奪猶太人的公民權,將猶太人從“次等公民”降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國家居民”。
根據(jù)這個新法律,納粹德國完全可以把這些“國家居民”強行驅趕出境。
這個法律的頒布,標志著納粹抑制猶太人的政策進一步升級。
至此,猶太人就失去了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應有的權利和法律保障。
他們就如同案板上的肉一樣,將會任由希特勒和納粹宰割了。
第二個階段,從1938年11月9日的“砸玻璃之夜”開始,到1942年1月20日的“旺湖會議”為止。
在第二階段,希特勒和納粹迫害猶太人的主要內容,從第一階段的剝奪各項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權利,開始演變成剝奪猶太人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