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所記載的蘇格拉底與游敘弗倫的一段對話,頗能反映中西文化法治精神含量的差異:游敘弗倫因為父親殺人而要起訴他,游敘弗倫認為,“凡有罪,或殺人,或盜竊神器,或做其他壞事,不論是父母或任何人,都要告發(fā),否則便是褻慢?!薄罢?dāng),便聽之,不正當(dāng),雖一家人也要告發(fā)。明知某人犯罪而與共處,不去告發(fā)……那便與他同罪。”不要說同一時期的孔孟時代,就是2500年后的當(dāng)代中國,在民間社會看來這種為正義而訴父仍然不可理喻。我們來看2500年后的一載報道:1998年1月30日下午,浙江余姚市衛(wèi)生局局長鄒某的母親與個體戶徐某發(fā)生口角,正在附近吃飯的鄒局長聞訊趕來,狠咬徐某右頰達一分鐘,齒痕宛然,部分皮肉局部外翻。徐兄伸手拉架,手指也被鄒咬傷。某專欄作家將鄒某和泰森之咬同稱為“世紀之咬”。鄒在接受采訪時,辯解說:“作為局長,咬人是不妥的,而作為兒子,我沒有錯?!痹谶@里鄒大局長將自身所處的社會截然分為互不相干的兩部分:法制社會與宗法倫理社會。對外,對他人講秩序,講法律;對內(nèi),對家人則是遵循宗法倫理。為了后者可以廢棄前者,而前者不能替代后者。宗孝意識使鄒為盡孝道,視日常法紀為可有可無之物,視他人的人身權(quán)為螻蟻。世俗社會的宗法倫理遠比國家法律在他心目中重要。鄒寧愿冒遭社會輿論譴責(zé)、笑話的風(fēng)險,不惜違反法律、侵犯他人權(quán)利,也不愿放棄作為兒子這種家庭身份,不愿被家庭、世俗社會視為不孝。這是沿海發(fā)達地區(qū)城市里國家公務(wù)員的行為選擇模式,不知邊遠農(nóng)村文化不多的農(nóng)民在國家法律和宗法倫理的沖突面前會作何種選擇?
有人說,中國已經(jīng)基本完成了社會轉(zhuǎn)型。將今天的鄒某一案與2500年前的游敘弗倫案作一比較,看來這種斷言恐怕為時過早,而類似鄒某這種為了宗法倫理棄法律不顧的現(xiàn)象在今天仍然是不勝枚舉。昆明惡霸孫小果長期作惡,肆無忌憚,就是倚仗其身為公安局副局長的繼父及公安局干部母親的庇護。陜西禮泉縣副縣長寇隨謙之所以敢于大規(guī)模調(diào)動政法部門,興師動眾,濫用職權(quán)粗暴干涉女兒婚姻自由,隨了等級倫理賦予了他特權(quán)思想外,更主要的是宗法倫理使他覺得擁有至高無上的父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