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看不見的戰(zhàn)線——資本市場外的較量

金融大敗局:華爾街的監(jiān)管與危機(1907-2008) 作者:朱偉一


美國商會總部坐落在華盛頓拉斐特公園的一側(cè),是一座石灰石建筑,外表很是壯觀,與美國最高法院同樣氣派——兩幢建筑出自同一位建筑設(shè)計師卡斯·吉爾伯特之手。商會所在的地段極好,隔著公園與白宮遙遙相望。魯賓·康拉德女士的辦公室的窗戶對著滿是綠樹的公園,透過扶疏的樹葉,白宮的樓頂依稀可見。康拉德女士是美國商會訴訟部的負責人,她就是在這間辦公室里協(xié)調(diào)大公司的訴訟,調(diào)動商會的力量,幫助大公司在各案中取勝。康拉德女士的工作頗有成效,訴訟纏身的大券商也因此直接或間接受益。

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

歷史上美國最高法院并不總是親近大公司。曾幾何時,道格拉斯大法官發(fā)表莊嚴聲明:“為了環(huán)境保護,為了反對大公司,我寧愿讓法律遷就一下。”1988—2003年,在倫奎斯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之下,美國最高法院所受理的反壟斷法訴訟案平均每年不到一例。大法官們至少是不表態(tài),聽任下面的聯(lián)邦上訴法院自行其是。聯(lián)邦上訴法院的立場各不相同,從概率上說,原告、被告至少可以打個平手。小布什任命了兩位保守派大法官之后改變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均勢。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大上臺不到兩年,美國最高法院便受理了七起反壟斷法的訴訟,而且大公司每案皆勝。其中康拉德女士發(fā)揮了很大作用。她到底有什么妙計呢?

主要是兩手硬:一是從源頭做起,盡量支持那些同情大公司的法律人士擔任大法官;再就是在重大訴訟中高薪聘請大法官的愛徒擔任大公司一方的律師。美國最高法院九大法官各配備四名書記員,都是美國名牌法學院應屆畢業(yè)生中的佼佼者,他們在大法官身邊工作一到兩年之后,又奔赴各個工作崗位,其中一些人當了訴訟律師。這些年輕人與大法官之間是老子與兒子的關(guān)系——按年齡算,有的是爺爺與孫子的關(guān)系——當然,在女性大法官來說是老奶奶與孫女的關(guān)系。年邁的老法官對跟過自己的書記員大多很有感情,而且愛屋及烏,連帶對他們的訴狀也很中意,至少會認真傾聽。于是,美國商會刻意尋找到那些當過大法官書記員的律師,請他們來代理大公司出庭。美國商會公然吹噓,他們要找大法官最喜歡的前書記員,找不到大法官最喜歡的,便找大法官第二喜歡的書記員來當代理律師。當然,盡管美國人很講關(guān)系,但還是披著法律的外衣,個人關(guān)系再好,訴訟狀寫得不好,訴訟的機會還是很小的。

康拉德女士等美國商會的工作人員正是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通過自己長期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轉(zhuǎn)變了許多美國法官的思想,使其作出了有利于包括美國券商在內(nèi)的大公司的判決。

第一份厚禮

美國券商在美國最高法院連贏兩場重要訴訟,分別涉及連帶責任和反壟斷法。第一項判決是斯通里奇投資合伙人企業(yè)訴科學-亞特蘭大有限責任公司案(Stoneridge Investment Partners v. Scientific-Atlanta Inc.)(下稱“斯通里奇案”)。2002年6位投資者作為原告發(fā)起訴訟,被告是一家電纜公司和兩家供貨商。發(fā)行證券之前,三家被告做了手腳,偽造它們之間的交易,使發(fā)行證券的公司的賬面資產(chǎn)虛增1 600萬美元。最高院以5:3票判被告勝訴,理由是被告沒有直接欺騙原告。斯通里奇案的索賠金額不高,但同一時期以安然股東為原告的集團訴訟標底高達400億美元。斯通里奇案如同炮兵試射,校正彈著點之后會有炮群的齊射。斯通里奇這類案件背后通常都有訴訟律師精心策劃,他們是在投石問路。

美國是民主國家,各種勢力犬牙交錯。大公司和商會也有對立面,其最大的敵人是代理原告的訴訟律師。訴訟律師的代表人物愛德華茲2008年是民主黨的總統(tǒng)候選人,曾一度與奧巴馬和希拉里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退出大選之后愛德華茲的呼聲還是很高,傳言民主黨勝出,愛德華茲可能出任司法部長。但因為個人生活腐化問題,愛德華茲已經(jīng)無望出任司法部長,訴訟律師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挫折。但即便愛德華茲不犯生活錯誤,在人力、財力方面訴訟律師遠不能與大公司相比。金融危機之前,美國傾向于保守,這有利于美國大公司。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遵循上級法院和自己所在法院的判決先例。斯通里奇案中投資者敗訴,無疑是宣告其他類似訴訟中的投資者的失敗。斯通里奇案的判決偏袒券商,理由有些牽強。如果一家廠商的食品中用了“三鹿”的毒奶,受害的消費者除了可以直接向生產(chǎn)食品的廠商索賠之外,還可以向“三鹿”索賠。這在法律上叫“連帶責任”。不用學過法律也知道應該這樣辦——因為這樣做符合常理。可是,到了證券法就變了,連帶責任成了“欺騙責任”(scheme liability),而那些幕后的金融機構(gòu)被稱作是“次要行為人”(secondary actor)。要證明欺騙責任難度比較大。原告必須注明自己購買金融產(chǎn)品是直接聽信了產(chǎn)品發(fā)行人幕后策劃者的意見。以安然造假為例。而按照美國法院的判例,券商幫助安然制作有害產(chǎn)品本身并不構(gòu)成責任,而且券商的有害產(chǎn)品再由他人加工成為其他產(chǎn)品出售之后,券商并不直接就最終產(chǎn)品負責任。

美國法官下狠手的時候并不聲嘶力竭,劍拔弩張。美國法官大多貌似公正,但他們也悄悄地移動球門,斯通里奇案中就動了球門。證券案中法官把產(chǎn)品責任換成了欺詐,增加了舉證難度。法官略施小計,便讓那些起訴券商的投資者敗下陣來。

美國最高法院的智叟們?yōu)槭裁匆@樣判呢?他們的理由是,如果不對潛在責任加以限制,那么“發(fā)行證券的公司的整個市場都會被打在網(wǎng)里”。我覺得法官的擔心不無道理,如果允許投資者追究安然造假的幕后策劃者,券商就得多陪小心,許多戲法他們就不敢去變,但這并不是一件壞事,美國的金融危機便證明了這點。

再送厚禮

斯通里奇案之后,美國最高法院意猶未盡,又作出了另一個有利于券商的判決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訴比林案(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v. Billing)(下稱“比林案”)。[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USA)LLC, FKA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LLC, et al., Petitioners v. Glen Billing et al]比林案是算舊賬,2000年網(wǎng)絡公司泡沫破滅期間受損失的投資者向券商索賠。比林等60位投資者告16家券商和機構(gòu)投資者。被告中有美國的各大券商:瑞士信貸、高盛、貝爾斯登、J·P摩根、雷曼兄弟、美林、花旗集團、德意志銀行和摩根士丹利。[ Tomoeh Murakami Tse, Charles Lane. High Court Backs Banks In Antitrust Suit on IPOs. Washington Post, June 19, 2007]原告指稱券商搭售證券產(chǎn)品并榨取更多的回扣。原告所依據(jù)的法律是反壟斷法。

美國最高法院判原告比林敗訴。美國法院從前不是這樣的。美國聯(lián)邦第二上訴法院就有判例認定,如果銀行有“危險的操縱”行為,法官們可以允許原告依據(jù)反壟斷法起訴被告。比林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不是肯定以往的做法,而是設(shè)立新規(guī)則,所以判決書寫起來說理就必須比較充分。

判決書由布雷耶大法官撰寫。他給出的理由是:“壟斷訴訟涉及證券營銷企業(yè)的核心。如果受理該訴訟,將會對證券市場的有效性造成嚴重損害。” 布雷耶大法官很關(guān)心市場有效性,深怕投資者的訴訟會驚擾資本市場。他說:“本案所涉及的活動是承銷商聯(lián)手促銷新法行動,而這些活動對于一個監(jiān)管良好的資本市場的正常運作是至關(guān)重要的?!?/p>

但布雷耶大法官知道,僅僅強調(diào)資本市場重要還不夠,因為資本市場重要并不等于就可以對壞人壞事聽之任之。所以肯尼迪大法官緊接著又指出:“證交會對證券市場的活動施行監(jiān)管。原告所抱怨的活動也在證交會監(jiān)管的職權(quán)范圍內(nèi)。”布雷耶大法官的意思是資本市場的事有人管,而且還管的不錯——他的用詞是“監(jiān)管良好的資本市場”。但所謂“監(jiān)管良好的資本市場”只是一個假定。假定不等于事實,這是法律分析的一個基本要求。布雷耶大法官的很不嚴謹是為了得出自己想得出的結(jié)論,分析問題的時候也不惜削足適履,以假定代替事實?;仡^來看,證交會雖然沒有與券商沆瀣一氣,但對它們的許多不法行為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比林案中政府內(nèi)部是有分歧的,一審和二審期間,證交會強烈反對根據(jù)反壟斷法起訴,而司法部則主張原告可以借助反壟斷法起訴。證交會的表現(xiàn)又一次驗證,監(jiān)管機構(gòu)與被監(jiān)管對象經(jīng)常合流。再看2008年的金融危機,證交會監(jiān)管資本市場不力,釀成大禍,卻不允許投資者借助訴訟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實在是令人發(fā)指。其實,不僅證券行業(yè)是這樣,其他領(lǐng)域也一樣。監(jiān)管者與監(jiān)督對象日久生情,兩者的合流或趨同勢在必行,這種異化在所難免。教育行業(yè)、衛(wèi)生行業(yè)和食品安全行業(yè)的這種合流和趨同尤甚,勝過證券行業(yè)的問題。食品安全需要非政府組織的介入,需要個人訴訟,資本市場也需要非政府組織的介入,需要個人訴訟。

斯通里奇案和比林案所涉及的法律不同,但有一個共同的要害問題:兩案都剝奪了投資者的訴權(quán)。如果要求大法官們就大搞資本市場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斷,那是強其所難。但美國最高法院應該保護,而不是限制個人的索賠行動。剝奪訴權(quán)對投資者是一個沉重的打擊??梢哉f,這是美國最高法院送給券商的兩份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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