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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意外(6)

權力:法院院長 作者:黃云峰


正當舒暢采訪趙金良時,吳小龍也帶著調查組來到了河陽縣法院。

河陽縣法院的會議桌上堆放著有關趙金良案的卷宗。兩名馬陵中院的法官正在仔細地翻閱著。

吳小龍邊看卷宗,邊與河陽法院的三名合議庭法官交談。

吳小龍問:“這個案子起訴標的金額是80多萬,應該由中院一審,你們?yōu)槭裁匆约簩???/p>

法官甲說:“河陽縣法院訴訟費收入不高,案源又少,有時候超標的案子起訴來了,也就不想再移交中院了。再說,這個案子最后的判決結果也沒超過級別管轄的范圍?!?/p>

吳小龍駁斥說:“你不能混淆概念。人家起訴的標的金額是80多萬,你們也是按照起訴的標的金額收費的。你不能以判決結果為依據來衡量有沒有超越管轄權。中院早已下發(fā)了《八條禁令》,明確規(guī)定要嚴禁亂爭管轄權,嚴禁超標的額受案,你們這樣做,應該說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p>

法官乙狡辯說:“這是立案庭的事,我們只管審案?!?/p>

吳小龍反駁說:“你說這話不對!審判庭發(fā)現是超標的金額立案,就不該審,而應該把案件移交。好啦,不談這事,你們就談一下實體判決方面的思路和依據吧?!?/p>

法官甲說:“這個案子在事實認定方面很清楚。被告金地種子繁育站將代為繁育的種子高價出售,明顯違反了與原告河陽縣種子公司簽訂的合同。但在法律適用方面有意見分歧,主要牽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還是適用省人大制定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我們認為,省里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既然沒有廢止,在全省范圍內應當有效,所以就適用了該條例的規(guī)定,以政府指導價為標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萬元的損失。如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就要按照市場價計算,那樣,賠償數額就大得多?!?/p>

法官丙說:“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有分歧。我個人的意見是,省里的《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實施在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在后,此案當然應該適用《種子法》。再說了,被告通過違約盈利一大筆錢,只按政府指導價判賠顯然不合理?!?/p>

法官甲不服地說:“既然這樣,趙金良為何不上訴?”

法官丙說:“趙金良的抵觸情緒還是很大的?!?/p>

吳小龍問:“那為什么執(zhí)行不了,后來又提級執(zhí)行了呢?”

法官甲說:“具體情況不太清楚。聽說不能執(zhí)行的原因是因為金種子繁育站不配合。他們是縣直屬單位,有縣里領導人撐腰,法院也沒辦法。最后只好請中院執(zhí)行了?!?/p>

吳小龍站起來說:“就這樣吧,我們把審判案卷帶走,回去向審判委員會匯報?!?/p>

吳小龍的車子經過河陽種子公司門口時,他看到舒暢正站在門口拍照,便趕緊下車。

吳小龍開玩笑說:“哎呀,舒大記者你的動作真快,已經搶先一步了。”

舒暢笑著說:“你們卷宗不讓查閱,承辦法官不讓采訪,我不深入一線調查怎么辦?”

吳小龍搖了搖頭說:“沒想到趙金良的抵觸情緒這么大,你卻搞到第一手材料了?!?/p>

舒暢做了一個鬼臉,調皮地說:“從采訪看,趙金良大鬧會場鬧對了。不這樣鬧,不能引起領導重視。嗬,不調查不知道,一調查嚇一跳。趙金良的案子,真讓我看到一次葫蘆僧是如何亂判葫蘆案的!”

吳小龍說:“喂,感情不能替代法律?!?/p>

“你能說我的講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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