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比較經濟組織:對離散組織結構選擇的分析(2)

交易成本經濟學 作者:(美)奧利佛·威廉姆森


離散結構分析(DiscreteStructuralAnalysis)

離散結構分析這一概念是由Simon引入比較經濟組織的研究當中的(1978:6~7)。他注意到:經濟學的發(fā)展超越了其核心 價格理論以及價格理論關注的焦點問題:商品和貨幣的數(shù)量。我們注意到 一個轉變:從高度定量的分析(其中邊際均衡分析扮演著重要角色)轉向更加定性的制度分析(比較各種可供選擇的離散結構)

進行上述分析通常不需要精確的數(shù)學工具或者邊際計算。一般說來,與說明兩個邊際數(shù)量相等所需要的條件相比,更為粗略、更為簡單的方法便足以證明兩個數(shù)量不相等。那么,究竟什么是離散結構分析?這種分析方法之所以被運用,難道僅僅是因為 目前還不存在一種(令人滿意)的方法能夠用一定范圍內連續(xù)的變量來描述組織的特征 (Ward,1967:38)?或者說是有著更深層的理論依據(jù)?

在支持離散結構分析的各種因素中,我關注如下幾點:(1)企業(yè)不僅僅是市場的簡單延伸,而且還運用了不同的手段,(2)離散的契約法之間的差異為定義每一種治理形式提供了關鍵性的法律支持,(3)邊際分析關注二階條件而忽視一階的最優(yōu)化。

A 不同的手段(DifferentMeans)

雖然經濟組織研究主要是處理市場和市場機制問題,但它也面臨著一個棘手的現(xiàn)實問題:大量經濟活動發(fā)生于企業(yè)內部(Barnard,1938;Chandler,1962,1977)。但是可以想像,在企業(yè)內部已提不出新的最優(yōu)化問題,因為技術在很大程度上是決定性的 企業(yè)的規(guī)模主要由規(guī)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所決定,企業(yè)僅僅是一種按照技術的條件將投入轉化為產出的工具 因為在企業(yè)內也存在著市場機制。我已經在其他地方駁斥過這種技術觀(Williamson,1975)。因此,主要考慮第二種觀點。

與vonClausewitz(1980)關于戰(zhàn)爭的觀點類似,我認為層級制度不僅是一種契約行為,還是一種契約機制,一種通過其他手段對市場關系進行的延續(xù)。比較契約分析的挑戰(zhàn)在于分別分析并闡述這些不同的手段。像下文所說的那樣,每種可變的治理形式 市場、混合制、層級制 都是由相互支持的特性所共同界定。許多假想的組織形式從未出現(xiàn)過,或者很快就消亡了,因為它們兼?zhèn)涓鞣N互不相容的特征。

B 契約法(ContractLaw)

把契約法應用到經濟組織研究中的思想,已經在其他的地方做過嘗試。(Williamson,1979,1985)。雖然在本文有一些重復,但是本文與以前的分析有兩個顯著的不同。首先,我提出如下假設:每種一般的治理形式都需要得到不同形式的契約法的支持。其次,支持層級制度的契約法形式是具有自我控制的(forbearance)特性的。

古典契約法(Classicalcontactlaw)。古典契約法適用于法學和經濟學的理想交易 靠明確的協(xié)議迅速達成,以容易界定的業(yè)績來結束 (Macneil,1974:738)。在這種交易中,雙方的身份并不重要。 稠密 市場(Thickmarkets)是這樣一種市場:單個的買者和賣者之間并不存在相互依賴的關系。相反,二者能夠以可忽略的成本相互轉化。如果契約被一期期地延續(xù),那只是因為目前的供應商可以持續(xù)地滿足現(xiàn)貨市場的報價。這種交易僅通過貨幣來實現(xiàn)。契約法以一種極其法律化的方式進行解釋:如果正式的條款與非正式的條款(例如書面協(xié)議和口頭協(xié)議)之間出現(xiàn)了爭議,就以較為正式的條款取代不那么正式的條款,而這些交易的特征就是契約法的規(guī)則被嚴格地應用于艱難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古典契約法支持自發(fā)的市場組織形式并與之保持一致(Macneil,1974,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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