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性評論(ConcludingRemarks)
法律和經濟學主要從法律的規(guī)則和技術角度加以研究,這其實隱含了一種假設:即法庭運轉良好。然而法庭是否運轉良好需要進行比較制度評估。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比較之下法庭的局限性比法律中心主義傳統(tǒng)所承認的更為嚴重。
這些局限性的嚴重程度并非完全一樣,而是隨著環(huán)境的變化而變化。區(qū)別對待契約研究法需要認識這一點,尤其是如果不同交易需要不同的治理結構,那么這些需要將會得到明確的認識。相應地,契約的研究從法律規(guī)則擴展到對各種備擇治理結構的評估,法庭也只是其中一種。其中頗為重要的是,在各方的調適與持續(xù)需求巨大的情況下,運用雙邊治理結構(私人安排)來履行非標準契約的做法。
本文主要是進一步闡述私人安排,主要觀點如下:
1 抵押品?,F(xiàn)行觀點認為,在現(xiàn)代締約過程中抵押品是一個奇異但幾乎沒有實踐意義的概念。但是事實上,現(xiàn)實經濟活動中用抵押品支持交換的行為屢見不鮮而且還很重要。設立或者引進抵押品只是情況的一部分,在交換中還需要考慮侵占風險和預期適應不良的狀況。此時復雜的治理結構應運而生,互惠的交易就是其中的一種。
2 資產專用性。交易雙方對于各自特有的資產支持程度將會極大地影響經濟活動的組織。本章再次強調了下述主張:(1)如果要實現(xiàn)經濟組織的效率目標,就必須區(qū)別各種治理結構并與交易的各種基本屬性相匹配;(2)將資產專用性的范圍擴展到各種專項資產;(3)在相同條件下,如果一方提供抵押以支持供應商的專用性資產投資而另一方不提供抵押,那么供應商將會給前者更佳的優(yōu)惠條件。
3 微觀分析。本文在研究談論各種交換關系時以交易作為分析單位。評估交易并且主要以節(jié)約交易成本的方式把交易與治理結構相匹配,這樣做需要了解有關經濟活動與組織,與傳統(tǒng)的經濟學相比,更具有微觀分析的性質。實證研究必將體現(xiàn)這一點。對契約進行微觀分析的例子中包括我自己的論著(1976),ThomasPalay(1981),Goldberg和Erickson(1982),以及ScottMasten(1982)。價格和數(shù)量具有相關性,但是使價格與成本匹配的契約,影響調適的方式以及所提供的保障措施,都不僅僅是相關的,有時還具有決定意義。
4 整體締約。并非所有的交易都有違約風險,也不可能給一切有違約風險的交易提供保障措施。然而,對交易雙方來說困擾契約的潛在風險從一開始就很明顯,對契約和締約制度的研究是追本溯源的做法。這對于評估囚徒困境的重要性和理解司法管理產生了種種衍生后果。
a 囚徒困境。盡管合作有收益,但是人們普遍認為,囚徒困境的殘酷邏輯使合作大打折扣。顯然如果能夠恰當?shù)馗淖兏鞣N收益,那么人們能夠防止違約行為。但這一戰(zhàn)略是不可行的或不被采用的,所以囚徒困境會繼續(xù)存在,否則就會訴諸于 外生的、行動者所遵守的合作行為規(guī)范 (AlbertHirschman,1982年,p 1470)。我認為,我們更應該關注構建更優(yōu)的事前激勵結構的可行性。這種策略不受關注的首要原因在于,對契約制度的研究在整個研究中占有很低的地位。因此由于缺乏關注,很多研究未能發(fā)現(xiàn)非標準締約行為中各種微妙激勵屬性。于是就夸大了囚徒困境對于交易研究的實際意義。
b 公正。認為抵押是按有利條件供應產品的觀念,有著任意行使權力的表象:強勢一方要求弱勢一方提供抵押品,而弱者因為別無選擇所以只能接受。事實上,對各種備擇契約方案的比較制度評估表明,常需要通過抵押品來滿足效率目的。而實現(xiàn)這一結果正是交易雙方的共同利益所在。這不僅能夠促使生產方對最有效的技術進行投資,同時當實現(xiàn)的需求價格大于邊際成本時就能促使買方提貨。我們有必要對契約進行整體考察,要特別注意這些契約的治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