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初審失利(3)

批評官員的尺度 作者:(美)安東尼·劉易斯


審判的第一步是挑選陪審團。陪審員候選人共三十六人,其中有兩名黑人。沙利文的律師將他們從候選名單內剔除,從中選出十二名白人組成了陪審團。《阿拉巴馬紀聞》在頭版刊登了陪審團名單,還附上他們出庭時的照片?!都~約時報》的律師以陪審員可能受當地輿論壓力所迫,轉而支持沙利文為由,向法庭提出異議。瓊斯法官駁回了他們的異議。

納奇曼代表沙利文進行了開場陳述。他說,原告方之所以提起損害賠償,是“為防止被告屢教不改,更是要防止其他人犯同樣的錯誤”。代表《紐約時報》的恩布里回應說,廣告根本沒有提到沙利文的名字,“即使從最廣泛的范圍推論,也不可能讓人聯(lián)想到沙利文本人”。代表牧師出庭的格雷提出,委員會沒有征求過任何一位牧師的意見,就把他們的名字登在了廣告上。“他們根本就沒答應過。”他說,“發(fā)生在他們身上的事,可能發(fā)生在你們任何人身上”。

庭審伊始,沙利文的律師之一,懷特塞爾向陪審團宣讀了廣告全文。當他讀到“黑人”(Nergo)一詞時,牧師的律師之一,克勞福德提出反對,因為,懷特塞爾故意把這個詞讀成“黑鬼”(Nigger)。瓊斯法官問懷特塞爾是不是故意念錯。懷特塞爾說,他“這輩子”都是這么念這個詞的。《阿拉巴馬紀聞》的記者朱迪斯·羅辛后來寫道:“記者們沒聽到他說‘黑鬼’,他只發(fā)了‘nigra’或‘nigro’等類似‘黑人’的音?!?/p>

一般來說,若想證明對方誹謗成立,原告方通常要列舉如下證據:(1) 被告有出版行為;(2) 被告有誹謗陳述;(3) 原告是誹謗對象(誹謗損害了原告名譽)。沙利文的律師團的舉證重點,正是第(3)項。盡管《紐約時報》上的廣告沒有提到沙利文的大名,但律師們傾盡全力,試圖證明廣告確有暗指沙利文之嫌,或者套用法律術語,是“指涉且關系到”(of and concerning)沙利文。沙利文本人也提供了主要證言。作為蒙哥馬利三名市政專員之一,他主管警政、消防、墓葬、測繪等事務。他并非每日操持警務,因為另有一位警察總監(jiān)替他主持警局日常工作。但沙利文還是認為,廣告第三段關于“警察”行為的描寫,針對的就是他本人。這段內容是: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州議會廳前,當學生唱完“我的國家,也是你的”這首歌后,學生領袖隨即被校方開除,而且,一大批荷槍實彈、攜帶催淚彈的武裝警察,嚴陣以待,并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學院。當所有學生以罷課方式抗議州政府濫用公權時,警察封鎖了學校食堂,試圖用饑餓迫使他們就范。

沙利文同時對第六段部分內容提出異議:

對于金博士的和平抗爭,南方違憲者卻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暴力、威脅回應。他們炸毀了金博士的家,差點兒殺死他的妻兒;他們抹黑他的名聲;甚至用“超速”、“侮辱”、“游蕩”等不同罪名先后逮捕他七次?,F在,他們又用“偽證罪”起訴他,這可是一項能使他入獄十年的重罪。

沙利文指出,廣告把錯誤歸咎于“南方違憲者”,就是針對蒙哥馬利警方的所作所為,文章多次提到“逮捕”一詞,而執(zhí)行逮捕正是警隊的主要職能之一。當牧師的代表律師之一,克勞福德對沙利文進行交叉詢問時,倆人進行了一番頗有些諷刺意味,卻可能被旁觀者忽略的對話。

問:“沙利文先生,你認為你的警員們是南方違憲者嗎?”

答:“當然不是?!?/p>

問:“那么,沙利文先生,作為警察局長,你認為自己是南方違憲者嗎?”

答:“我認為自己根本沒有違憲,不管在南方還是其他什么地方。”

接著,納奇曼問他的客戶:“你認為廣告中的陳述直接提到了你,或者與你有關聯(lián)么?”沙利文答道:“我可以肯定,廣告的確提到了警員和他們的逮捕措施。我認為這些與本人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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