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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十年鐵窗淚(1)

減刑 作者:七天


第一章 十年鐵窗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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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八日,M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斌在擔任清水市市長一職期間,收受清水市有成集團董事長李有成賄金八十萬元,為有成集團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戴斌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戴斌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p>

原清水市市長戴斌站在被告席上神游物外的聽著法官的宣判,只有一個感覺,漫長的訴訟程序終于結束了,有一種莫名輕松的感覺。其實在法官的宣判之前,他已經知道自己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這個結果了。

因清水市有成集團引發(fā)的腐敗案,他是最后一個被判決的,原因是對戴斌量刑的爭議很大,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第一個是戴斌在案發(fā)前即向李有成表示要退還八十萬元,而且將李有成饋送的八十萬元捐給了省慈善總會,應當不構成受賄罪;二是戴斌沒有給李有成謀取實際的利益,在降低有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轉讓金一事上是為了推進清水鋼鐵廠的改制。這是經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后決定的,而不是戴斌個人所為。

但由于清水市腐敗案的影響比較大,檢方一直秉著嚴格執(zhí)法的要求提出了公訴意見,原清水市市委副書記劉子寒已經因受賄罪判處死緩,所以在戴斌定罪量刑的問題上一直不讓步,認為戴斌雖然將八十萬元捐給了慈善總會,但是是在其知曉李有成即將落網的情況下捐贈的,而且在此期間,通過銀行記錄查詢,戴斌曾經使用過八十萬元賄款的一部分,應當視為受賄成立。至于土地出讓金的減免,戴斌作為一市之長,市長辦公會議是由他主導,而且其答應李有成在調離公安局長鐘鳴的問題上出力,應視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因此,表面上因為控辯雙方的爭議,私下里,因為戴斌昔日同僚的過問,法院對戴斌的判決是一拖再拖。

最后,就是達成了這樣一個平衡,法院既采納了檢察院關于受賄罪的定性,但又按照受賄罪量刑的最低標準對戴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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