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成果”負“當責”(accountable for results)是組織內每一階層經(jīng)理人當盡的義務,不論這個組織是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
也許,一個更簡單的實例是郵寄物品吧:準時、依規(guī)把物品寄出,就是負責;如能再追蹤收件人,確認是否收到,是為當責。為確實達成任務,甚至還思考何種投遞方式、何家公司更可靠,這就是當責中的為所當為了。等而下之的,就試試這些人:“郵件已依規(guī)定寄出;你問我,我問誰?”“沒收到?那是郵局的錯,我可管不到郵局?!薄把a寄?依照我們規(guī)定,還要……”
2.2.2 當責原理第二例
負責(responsibility)是:
承諾是對自己所訂下的。(Commitments are made to oneself.)
當責(accountability)是:
亦即承諾是對別人所訂下的。(Commitments are made to others.)
這是列文生學院(Levinson Institute)總裁兼CEO克萊恩博士(G. A. Raines)的論述。克萊恩是管理與領導學的顧問,也在哈佛醫(yī)學院工作,曾寫過許多有關腦與心智發(fā)展、工作壓力、組織角色的書及《當責領導力》一書。
不論負什么樣的責任,通常都要許下承諾,承諾許給自己或許給別人有很大的不同。我常用的實例是,一個兢兢業(yè)業(yè)的工程師可以說:我每天夙夜匪懈,超時工作,還外加周末加班,我對得起自己良心,也對得起公司——仰不愧天,俯不怍地。但,問題是:他答應給顧客的、給老板的、給其他同事的,都還沒給;那么,他的“當責”是有問題的。
克萊恩博士說:當責的承諾是下給別人的。如果,要對這句話再改進的話,我認為當責的承諾是同時下給別人與自己的,是比單純下給自己更嚴峻的。
2.2.3 當責原理第三例
負責(responsibility)是:
“執(zhí)行”責任──有責任確實執(zhí)行被交付的任務。
當責(accountability)是:
“成果”責任──不管怎么做,有責任交出成果!
這是日本企業(yè)經(jīng)營顧問上原橿夫在他的著作《愿景經(jīng)營》中提出的。上原提出:目標管理(MBO)上應負的責任就是“當責”,所以目標確定后,是一定要交出成果來的(deliver!deliver!deliver!)。如果你仍不明白個中精義,你就常會有: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或雖敗猶榮的迷思與迷失。這也就難怪世上有很多組織在執(zhí)行目標管理時,學皮學肉卻沒學得骨/精髓,以致難竟全功。
2.2.4 當責原理第四例
負責(responsibility)是:
正確地做事。(About doing something right.)
當責(accountability)是:
做正確的事。(About doing the right thing.)
這是李普頓(Mark Lipton)在他2003年哈佛商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引導成長》(Guiding Growth)著作中的見解。他同時指出,在一個充滿活力的組織架構內,最重要的特質要素就是:個體當責(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而非個人責任(personal responsibility)。
把事情做得好又快,是一種“效率”(efficiency);但,如果事情本身并不是正確的,那么這種“效率”就不重要了。正如彼得?德魯克說的:
“做正確的事,比正確地做事,更重要?!?/p>
“沒有什么事比‘在一些我們最好別做的事上,獲得更高的效率’更沒有建設性了?!?/p>
所以,彼得?德魯克總是在強調經(jīng)理人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也就是要取得成果(get results!)。他很少談效率,并說:不是效率不重要,而是有更重要的要談;而所謂更重要的,當然指的正是效果、結果、成果了。
把事做成了,但事的本身不對——有些工作者是不在乎的,反正是交辦的事,交差完畢就了事,至于它在最后結果中做出什么貢獻?那是老板的事,我至少是有苦勞的。所以,有時你會在工廠遇見這種詭例:客戶已經(jīng)確定不要這種產品了,制造主管還是照樣趕工趕出,以了結一樁工事。
當責是:首先確認是正確的事,然后正確地做事,也做得快。所以,如果要對李普頓有關當責的說明做個提升的話,用英文講,當責即:“About doing the right thing right”。多加最后一個“right”,這位老板可能近乎苛求;或許,超越“當責”后,就稱為“苛責”吧。
但,也不盡然那么“苛”。2005年,安迪?格魯夫在正式告別英特爾而對董事會的最后一次演說中,只簡短地用了三張投影片,第三張說明董事會應該戮力維護的5個英特爾價值觀中,第五個即“Do the right things right”。
2.2.5 當責原理第五例
負責(responsibility)是:
廣義名稱,例如在組織架構中,所謂的角色與責任(role & responsibility)。此時“負責”泛指所有責任,甚至包括“當責”。狹義名稱,指相對于“當責”的一種更精準的責任定位,有助于在現(xiàn)代管理中厘清責任歸屬。
當責(accountability)是:
有許多復合的同義詞,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各種管理文獻中,如:全面責任(overall responsibility)、整體責任(whole responsibility or full responsibility)、終極責任、最終成敗責任(ultimate responsibility)、嚴格責任(strict responsibility)及絕對責任(absolute responsibility)等?!爱斬煛北取柏撠煛庇懈睢⒏鼜V、更主動的責任涵義。
2.2.6 當責原理第六例
負責(responsibility)是指:專業(yè)人的責任。
專業(yè)人(specialist)要執(zhí)行特定任務或上級分派的工作;或圓滿達成被授權的職務內容。
當責(accountability)是指:經(jīng)理人的責任。
經(jīng)理人必須體認、認清與接受:負起在轄區(qū)內,任何活動的全部責任——無論原因為何;當責是專屬于管理者的職責。
這是美國RES顧問公司總裁馬丁(P. K. Martin)在描述著名的跨國顧問肯寧(George Kenning)的畢生經(jīng)驗時,所引述的定義??蠈幵?0世紀50年代即在通用汽車(GM)推動一些有關當責的活動,這個定義其實已經(jīng)下到實際運作的階層了。下述5條原則也成了有關當責的所謂“肯寧原則”。
1. 承擔當責與否,是評定一位經(jīng)理人資格的關鍵要素。
經(jīng)理人是通過他人完成工作,所以要選對人、訓練人、有互信、明指示、明要求、給資源、做評估,然后承擔成果,不能有任何借口;經(jīng)理人的必備心態(tài)是:接受當責帶來的挑戰(zhàn)。
2. 與上司厘清轄區(qū)、協(xié)商目標、商定后,負起當責。
要積極主動厘清,不能以上意不明、下層不知為其借口。
3. 承擔當責意味著全盤接收,不能有任何附帶條件。
經(jīng)理人原就無法一一掌控每一件事,但仍是要承擔整體成果;成功經(jīng)理人都能接納這種挑戰(zhàn)。
4. 當責不能與人共享,在一個轄區(qū)內只能由一個人負有當責。
5. 善盡當責與否,是評估經(jīng)理人績效的基礎。善盡當責,故能全力達成協(xié)定后的目標讓組織如團隊一般運作、通過他人完成工作而不親力親為、訓練部屬、幫助組織內的人都成功。
當責的觀念與行動不斷演化,今日已非事后找代罪羔羊以結束一筆糊涂賬,而是在一開始就訂下游戲規(guī)則,以期一馬當先,先解后患:
? 在錯誤發(fā)生之前,就已知道誰要負責;
? 或者樂觀些,即在成功之前,就已知道誰將會享殊榮;
? 然后把焦點集中在預防上,而非準備事后的交相指責。
事后的瘋狂交相指責,英文為“blamestorming”,很傷人也傷神,最后讓“人神共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