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回(2)

美國演義(上冊) 作者:曹德謙


三個星期后,休厄爾又來找他,轉(zhuǎn)達總督仍等著他回心轉(zhuǎn)意,但約翰再次表示堅決拒絕,并要他轉(zhuǎn)告總督:“鄉(xiāng)村亞當斯已經(jīng)搬家,成了鬧市亞當斯?!?/p>

1770年3月5日,波士頓發(fā)生了有名的“波士頓屠殺案”,在這場沖突中,英國士兵開槍擊斃了三名群眾,另有二名重傷致死。事后,八名英軍士兵(另有一名上尉)被控。

但被告英軍竟請不到律師,因為律師害怕群眾,不敢出頭為被告辯護。最后被告去請一位年輕的律師約西亞?昆西,昆西提出先決條件說,只要亞當斯愿共同辯護,他才能受理此案。被告乃托一名叫福雷斯特的來求助于亞當斯。兩人素不相識,福只是吐露了被告的困難,亞當斯聽完后說:“如果上尉認為我不出來幫忙,他就不能受到公正的審判,那么,我將接受此任?!?/p>

這樣,約翰就充分體現(xiàn)了他心目中的法治。他認為法的原則是沒有階級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個被告都必須得到公正的審判。在法官做出決定之前,任何被告都不能成為法律上的罪犯。

殺人已是事實,約翰當然承認這事實。但殺人不等于犯罪,他所要辯護的正是這一點。

首先,他反對立即就審,因為事情正在火頭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能冷靜考慮問題。他的這個要求獲得勝利,法院決定把審判推遲到9月進行。原告方面提出了96份證明文件,但亞當斯認為其中94份都不堪一駁。而被告方面卻提出足夠分量的證據(jù),其中最重要的是醫(yī)生杰弗里的證詞。他是醫(yī)治受重傷的帕特里克?卡爾的。他說,卡爾在臨死前一天向他說:“不管開槍的是誰,我一律寬恕他,因為我知道,對方并不是出于惡意而只是為了防衛(wèi)自己才開火的。”

前一階段的辯護是由昆西出庭進行的,約翰于1770年11月27日才出庭發(fā)表他的見解:

“被告是殺了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殺人事件都是犯罪。上帝使每一個人具有鐘愛自己的本性,這是人本性中的第一條,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宗教要求我們愛自己一樣地愛我們的街坊,但并沒有要求愛別人勝過愛自己。在這個問題上,普通的常理在英國法律中起了作用。如果有兩個人同時落入大海,而只有一塊僅夠一人使用的木板。那么,為了自救,其中任何一人都有權(quán)利從另一人手中搶走木板。

“我們慣于談?wù)摫Wo自由和財產(chǎn),但如果我們切除了自衛(wèi)法,那我們也就是切除了自由和財產(chǎn)的基礎(chǔ)。

“諸位請設(shè)身處地想想崗哨基爾羅伊的處境,當時四處響徹鐘聲,而大家都知道并不是發(fā)生什么火警,人群的喊聲、叫聲、哨聲四起。如果只有一個人在街上吹吹口哨,那當然沒有什么。但一旦哨聲四起,這就成一幅可怕的情景,其恐怖性不亞于印第安人的叫喊。人群高呼‘殺死他們!殺死他們!’而且還用雪球、冰塊、貝殼、木棍、小石子投擲……如果你們處在這種情況下,難道你們不認為人們的確企圖要殺死你嗎?!

“如果有人遇到攻擊,退守一隅,直至非殺死對方已毫無退讓的境地,那么,法律將認為他這樣做是出于無可奈何的必要……如果一名軍人在執(zhí)行職守時殺死一個對他進行侮辱的人,那是一種正當?shù)男袨椤?/p>

“假定人群是想把哨兵趕出崗?fù)ぃ俣ㄋ麄冞€想把他涂上柏油、沾上雞毛,那么,他自應(yīng)有理自衛(wèi),這也就是維護他本身的自由。如果他只有在冒自己生命危險之下才能維護其自由,那么,他就有理由可以殺死那些企圖殺他的人。

“有人說,若無辜者流血,必須索還血債,這句話不一定正確。假定有父子兩人去打獵,忽然草叢中有響聲,父親扳動槍機,射向草叢,卻發(fā)現(xiàn)把兒子打死了,兒子是無辜的死了,父親殺了人,但沒有犯罪。被告是為了防衛(wèi)自己而殺死了無辜的人,不論根據(jù)《圣經(jīng)》或根據(jù)英國法律,都不要求以性命相抵。

“區(qū)別就在于是否受到攻擊。法律決不要求人在受攻擊情況下不準還手。每一塊投向崗哨的雪球、冰塊、貝殼和小石子,都是一種攻擊,不管這種投射物是否擊中目標。

“法律在一方面,對被告的乞求和悲啼是無動于衷的,在另一方面,對公眾的叫嚷高喊也是不理不睬的。法只是維護善,懲罰惡。它不是以人的貴賤或貧富為標準的,法不能受感情沖動之任何影響。它永遠是一種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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