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假設1639年國王軍獲勝,此后查理一世面對國內反叛或被迫召集議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這種可能性還會逐年減小。但是,仍然還有個地方可以使國王被迫改變政策,并讓公眾來審視他行為的合法性:法庭。司法部仍然有權力重創(chuàng)國王的財政政策和特權,1637~1638年國王就造船稅合法性起訴漢普登一案就可例證這一點。法官席前,此案被判國王勝訴—雖然沒有得到議會同意,法院仍然支持造船稅的合法性。但對查理一世來說,這種不得法官人心的判決只能算是一場得不償失的勝利。理查德·赫頓爵士與喬治·克羅克爵士坦率地指出,從法律角度看造船稅是不合法的,他們的意見被視為權威,從而讓造船稅的合法性問題始終存在疑點。
不過,假設國王的個人統(tǒng)治延續(xù)至40年代,法律及其闡釋者法官的作用會有怎樣的發(fā)展,漢普登一案提供了些許提示。17世紀早期,人們以不同方式反復討論了這樣一個問題:普通法能不能保證臣民有權拒絕繳付未經(jīng)議會同意而征收的稅款?在漢普登的律師以及全國大多數(shù)的法律意見看來,普通法完全有這個權力。對臣民財產的征收必須通過議會;造船稅沒有得到議會的同意,因此是違法的。
然而對查理一世(正如對他的父親一樣)來說,法律不過是種工具,是國王用以實現(xiàn)其定義的“好政府”的實用手段;而并非(如愛德華·柯克爵士所認為的那樣)一套根據(jù)上古時代的抽象規(guī)范制定的獨立的知識體系。在律師中,也就這個問題分化為了兩派,但不盡然就是“普通法”(作為固定的憲法原則)和君主“絕對專制”間的爭議,更確切地說,是就應該有什么樣的普通法出現(xiàn)了兩種意見。早在詹姆斯一世時期,柯克的死敵錢塞勒·埃爾斯米爾勛爵(死于1617年)和弗朗西斯·培根(后來的圣奧爾本子爵,死于1626年)就四處游說以下觀點:普通法是王室政府的有力工具。這二人都對普通法有潛心研究。在他們看來,柯克對臣民權利重要性的堅持是本末倒置。國王可以合理地認為,17世紀20年代需要籌錢捍衛(wèi)國土時,議會征收的稅款明顯是不夠用的。稅收的主要形式—特別津貼時常遭遇有組織的詐騙,因為貴族只就其實有財產的一小部分繳稅。到17世紀20年代,如勞德尖銳地指出的,特別津貼已經(jīng)被減少至極低水平,都不值得國王去和議會討價還價。另一方面,造船稅的征收至少有合理的原因,是臣民能夠負擔的,并且征收數(shù)量很現(xiàn)實,相當于一支艦隊的實際成本—這支艦隊將為捍衛(wèi)國土而開赴戰(zhàn)場,履行政府應盡的義務。眾所周知,法律是征服者的法律,如果國土得不到捍衛(wèi),就談不上普遍意義上的自由,國民個人的自由和財產就更無從說起。和查理一世一樣,霍布斯也不贊成柯克的觀點,他對這番爭論進行了簡要的總結,認為在某些環(huán)境下,國王會因為道德責任而撤銷征稅必須征得臣民同意的承諾?!叭绻麌醢l(fā)現(xiàn)要維持這個承諾就無法保護自己的臣民,那么他這么做就是犯罪;因此,他可以也應該無視這個所謂的承諾。”
17世紀30年代里,司法部拒絕承認普通法是工具的觀點,這是阻礙王權在議會以外尋找可靠的收入來源的主要力量之一。但是,要改變法官的性格是艱難而微妙的。法官直到去世才會卸任,盡管他們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被免職,但公開地將法官解職(查理一世已經(jīng)因此付出了代價)很可能會起反效果,引起律師的不滿,破壞法庭的威望。如果要讓法庭成為國王個人統(tǒng)治的有力支持者,必須讓他們至少看上去能夠獨立地進行判決,而不是屈從于懷特霍爾宮的要挾。
但是,說到這些讓國王為難的法官,時間似乎又站在了查理一世的一邊。17世紀30年代末,他已經(jīng)離他的目標不那么遠了:此時的法官席成員在貴族中深有威望,同時普遍都對王室特權與普通法之間關系的“多數(shù)派”解釋持贊成立場。1637~1638年反對國王征收造船稅的5位法官中,有4位已經(jīng)七十多歲—均為經(jīng)歷了伊麗莎白時期的遺老,思想還停留在16世紀八九十年代。他們的法官事業(yè)已經(jīng)到了尾聲。耄耋之年的約翰·登納姆爵士(生于1559年)、漢普登一案中漢普登的支持者,宣布反對王權后不到一年就死去了。他死后一個月(1639年2月26日),理查德·赫頓(約生于1561年)爵士也死了。民事法院的喬治·柯克爵士(生于1560年)因日益惡化的健康狀況不得不于1641年請求退休,他死于1642年2月16日。第四位老法官在訴訟程序細節(jié)上支持漢普登的漢弗萊·達文波特(生于1566年),一直活到了1645年,但他所作的判決表明,他準備接受造船稅的合法性。法官中,赫頓、柯克,也許還算上登納姆,可以說是對政府最尖銳的三位抨擊者。1641年,查理一世已經(jīng)擺脫了他們3位。對造船稅的反對者還有對查理一世政權其他方面的反對者來說,就法律上有力挑戰(zhàn)政權而言,17世紀30年代末期可能都是最后一搏的時候。
到40年代早期,由于沒有議會的阻礙,查理一世原本可以不需遣散反對力量或鏟除異己,輕松地重建司法部,在要求“王座前的獅子”實施新的財政征收措施時愉快地發(fā)出同意的低吟。這種服從是有代價的,司法部的聲望會因此削減。但再過些年,漢普登案(如果還能提交法庭的話)就可能會完全結案,法官不會只是勉強地表示同意,他們會大力支持國王的財政政策。
1639年王室勝利后,法律的發(fā)展看上去意義已經(jīng)很明確了。在查理一世統(tǒng)治的40年代,英國也許還是處在普通法的主導下;但這個普通法體系是在培根和埃爾斯米爾勾畫的方向下發(fā)展的—王權將得到進一步的加強。柯克打下的基礎會被廢棄。早在1639年對造船稅的判決中,羅伯特·伯克利爵士已經(jīng)宣布了前行的方向。漢普登的律師曾提出,沒有得到“議會的一致同意”,“國王不能強行向臣民征稅”,伯克利對此毫不猶豫地進行了駁斥?!胺芍胁淮嬖谶@種約束國王的政策。法律本身就是國王古老而忠誠的仆人,是他統(tǒng)治臣民的工具或手段?!边@番坦率的言論肯定會讓那些愛德華·柯克爵士的敬仰者心里猛然打個冷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