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野戰(zhàn)通信
清國電報通信
鴉片戰(zhàn)爭后,清國引入了電報技術。1879年,北洋大臣管轄的防區(qū)首先試辦軍用電報線,從大沽經北塘達天津,中途連接各???、炮臺、兵營,線路距離近百里。電報通信的實用性很快得到朝廷的認可,翌年批準了李鴻章架設南北電報線路的奏請。線路從天津沿運河至江北,越長江達上海,全線總長3,000余里。此后,清國又架設蘇浙閩粵線,將政治中心北京、北洋中樞天津、對外經貿中心上海、南粵經濟重地廣州連接了起來。經過八年的努力,清國興建了濟寧、芝罘、威海、天津、通州、北京、北塘、山海關、營口、旅順、奉天的電報線路。北洋海防統(tǒng)帥中心的天津,威海衛(wèi)、旅順口海軍基地,遼東半島諸重鎮(zhèn)間的通信網形成,加快了北洋海防軍情傳遞的速度。全國電報業(yè)保有電線總延長數15,000里,專屬北洋防務的津、沽、北塘、蘆臺、樂亭、昌黎、山海關、營口、旅順等軍事要地的軍事通信網絡電報線達6,500里。
1882年12月,日本完全無視朝鮮的主權,以方便旅居朝鮮的日籍僑民為由,在長崎至朝鮮釜山間海域敷設了一條海底電纜,電纜產經權歸日本和丹麥兩國所有。日本對朝鮮明目張膽的滲入,令宗主國清國深感不安。1885年,清國通商局與朝鮮先后簽署了《義州電線合同》、《中國代辦朝鮮陸路電線續(xù)款合同》、《中國允讓朝鮮自設釜山至漢城陸路電線議定合同》等協(xié)議開通兩國間的電信事業(yè)。
《義州電線合同》要旨:第一條,中國督辦電報商局現奉北洋大臣李中堂奏明,以朝鮮國王咨商,自仁川港起由漢城至義州達鳳凰城,請設陸路電線一千三百里,并請籌借經費,趕速設置,所有經費應由朝鮮限年歸款,特此飭由華電局代籌借款,派員辦理。第二條,朝鮮創(chuàng)辦陸路電線,系朝鮮國王商請中國借款設造,特由華電局代借公款關平銀十萬兩。五年之后由朝鮮政府分作二十年,每年歸還五千兩不取利息。并派熟悉電線之董事、學生、工匠人等妥為承辦,以備緩急之需。第三條,朝鮮政府因中國電局墊款創(chuàng)設電線有裨朝鮮政務不淺,訂準水陸電線工竣后,自通報之日起二十五年之內,不準他國政府及各國公司代設電線,致侵本國之事權及損華電局之利益。如朝鮮政府有欲廓充添設之處,必須仍由華電局承辦以免分歧。
1886年,在清國政府的幫助下,開設了通往朝鮮的電報線。電報從奉天經鳳凰城、安樂、朝鮮義州、平壤、漢城到達仁川。清國境內段線路600里,朝鮮境內段線路1,300里,全長1,900里。電報線與清國電報網連接后,直通北洋大本營天津,成為清國第一條陸路國際通訊線路。清國、日本、朝鮮之間的電信接駁后,有了穩(wěn)定的電報通信業(yè)務。清日戰(zhàn)爭開戰(zhàn),這條國際線路在入朝清軍與北洋大本營間的聯絡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清國海外電報事業(yè)一直受制于國家對外政策的嚴格限制,外國電信資本很難涉足清國的電信事業(yè),但敷設海底電纜線路與清國的電報網接駁工程卻屬例外。1871年,丹麥大北電信公司從海參崴經日本長崎到上海敷設了一條海底電報電纜,產經權歸屬丹麥大北電信公司所有。當時的技術尚處于單芯電纜時代,在電信專利壟斷下,各國電報線路使用收益的三分之一都須支付丹麥大北電信公司。1884年,英商大東電報公司先后從上海到福州,從福州到香港敷設了海底電報電纜。1886年,清國力主自辦電報,成立了電報總局,下設官電局和商電局,獨立經營電信業(yè)。清國政府鼓勵民間商辦電信,由電報商局統(tǒng)籌集資建設商線,主干線京滬、長江、京通各地線路,通往沿海沿江等通商口岸,給商業(yè)繁榮帶來了生機。軍事線路稱為“官線”,由官電局經營,官線電報諸線主要分布在滿洲境內。1888年,清國自主敷設了大陸直通臺灣的海底電纜,線路全長177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