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成員候選人是從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隨機抽出的普通男女,對案情不應有傾向性,與有關人員不能有特殊關系;其遴選過程是公開的,由法官和雙方的律師共同在場選定。
陪審團成員多是司法界的外行,文化水平也可能很低。這一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辦案中一切都清楚透明、一目了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所以堅持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團最不受任何人、任何勢力操縱控制,可以說相當于“一個從人民當中推舉出來的法官團體”,它并非司法專業(yè)性的象征,而是體現(xiàn)法治民主化的象征。
憲法賦予陪審團極大權力。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訴訟程序,根據(jù)陪審團認定的事實動用適當?shù)姆?。如果陪審團認為證據(jù)不足,不能立案,法官必須宣布撤案;或者陪審團認定無罪,被告嫌犯可獲當庭釋放。有時陪審員會出于感情,種族等多方面原因,罔顧事實證據(jù),做出許多令人咋舌的的審批。因此,美國人對陪審團制度褒貶不一,一直有存廢爭議。
1994年,被稱為“世紀審判”的美國辛普森謀殺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中,公眾輿論認定黑人著名球星辛普森殺害白人前妻,鐵證如山。但辯方認為,警察發(fā)現(xiàn)謀殺事件后,并未按規(guī)定辦理搜查證就徑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證方式嚴重違法,并且在證據(jù)合法性認定過程中,產(chǎn)生了“合理的懷疑”。因而陪審團如同拋棄一盤有蟲子的面條一樣否定了檢方提起的公訴。一些陪審員表示,自己覺得辛普森或許真的犯下謀殺罪,但是檢方把案子搞砸了,使他們做出無罪裁決。由于陪審團全為黑人,輿論頗有質(zhì)疑;但80%的受訪民眾認同法庭審判的正義性。
美國大約是全球法治國家中實施法律正當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和陪審團制度最為徹底的國家,為此而不得不犧牲實質(zhì)上道德上合理性的案例層出不窮,難免使一些人逃脫了法網(wǎng)。
能否嚴格依照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去追求合法的結果,正是根本區(qū)別“法治”與“人治”的關鍵所在。這就是說,寧可放掉一個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風險,更不能樹立壞榜樣,讓國家司法機器恣意濫權。犧牲部分實體公正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價。
面對不合理的法律,除了按部就班通過立法機關爭取修訂,還有什么好辦法?美國著名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提出的“善良違法”理論,已為公眾廣泛接受。當時美國正陷于越南戰(zhàn)爭,民怨沸騰,《征兵法》頻遭違反。對此,德沃金認為“善良違法”是保障民眾自由的重要措施,也是改進、發(fā)展法律的重要渠道。這種理論主張,正直誠實的公民在道德上有義務抵制不合理的法律,促其盡快改正;但這種抵制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同時也有義務主動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美國,這種“善良違法、主動受罰”的行為曾大量發(fā)生,許多美國公民用這種方式推動了取消種族歧視,催生《民權法案》的歷史性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