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3 證據的運用(8)

歷史研究導論 作者:(英)邁克爾·斯坦福


(事實上,除非她的程度能達到那些制作現代版本的高度專業(yè)的學者的程度,否則就有可能因好高騖遠而犯錯。我們先把這一點放在一邊。)即使如此,事情仍未終結。她手邊的這份原始文獻必然貯放在某個檔案或資料室之中。原始文獻為何出現在那里?此前又曾在哪些地方出現過?數百年來它又有過什么樣的經歷?(譬如《君主論》成書19年后始得出版,這個事實又說明了什么?)這種形式的詢問(如同藝術品交易商對畫作的處理)就被稱為追查文獻出處,其實就是歷史溯源的工作。誠如克拉克之言:“‘證據曾經過哪些人的手,他們又如何處置它’這個問題,不應被限制于那些曾實際利用證據的人。還必須根據哪段歷史、哪些人將要使用證據,對那些曾經傳播證據的人提問。”G.Kitson Clark(1967),p.82.第三個原則就是厘清文獻肇始的原因。它真是甲致乙的信件?撰寫它的目的是為表白還是欺瞞?倘若真是一封信件,它又可曾遞送?乙是否收到此信?如果收到,又是否曾閱讀?如果確實閱讀過,乙是有所處置,還是置之不理?問題幾乎無窮。當然,文件也可能是海關人員的一份記錄。他是否如實登記貨品?抑或只是捏造一份足使上司滿意的記錄?即使他一絲不茍,是否仍可能在若干數據上有所失誤?待考察的問題仍有許多。

倘若在我們盡力奉行上述三個規(guī)則之后(而非之前),就能轉向縱向知識的后半部分。你應該還記得,迄今為止,我們所討論的不過是縱向知識的第二層面,亦即證據肇始迄至時下持續(xù)的時間。但是,證據出現之前的稍早階段又如何?促成證據產生的原因或理由何在?這類問題亦有待了解。不過暫時不討論這些。前因與后果將在稍后章節(jié)中專門討論。

遺跡并不發(fā)言

上述所涉及的是恰當分辨與處置證據。然而這還不夠。倘若你將所有資料提供給一位不曾受過訓練的研究者,他必定困惑不已,乃至絕望地大叫:“這些玩意到底有什么意義?”有這種反應很正常。有關證據的真正重點就是證據必須被加以恰當地詮釋。我們必須明白它為什么是證據。在此,我們業(yè)已就作為遺跡之證據與作為論證之證據作了明確區(qū)分。本章標題為“作為遺跡的歷史”。若干往昔事件至今仍留有痕跡,而我們必須研究的也就是這些。然而遺跡不會說話,骨骸、城堡、文件,無不默待于一旁,只等待我們去利用,是我們使它們發(fā)言,是我們去決定它們的意義。唯有我們對它們有所了解(或自認有所了解)之后,它們才能被人視為某些事物的證據。就像傳統(tǒng)偵探故事所表示的,我們可依循不同方式了解往昔的蹤跡(腳印、毛發(fā)、便條)。若置之于無知之人之手,遺跡證據就沉默無語。是我們將它詮釋成了某事的證據,并將它化為用以論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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