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本務無可解免
本務者,無時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義務,人之負責任于他人若社會者,得以他人若社會之意見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務,則與吾身為形影之比附,無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務亦非責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盡力以為善斯可矣。然則人者,既不能為本務以上之善行,亦即不當于本務以下之行為,而自謂已足也。
本務無強制
人之盡本務也,其始若難,勉之既久,而成為習慣,則漸造自然矣?;蛞詾楸緞照?,必寓有強制之義,從容中道者,不可以為本務,是不知本務之義之言也。蓋人之本務,本非由外界之驅迫,不得已而為之,乃其本分所當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見德性之成立,較之勉強而行者,大有進境焉。
道德之權利與法律所定之權利異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然則道德之本務,亦有所謂權利乎?曰有之。但與法律所定之權利,頗異其性質。蓋權利之屬,本乎法律者,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護之,其屬于道德者,則惟見其反抗之力,即不盡本務之時,受良心之呵責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