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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rèn)知盈余》這是一個創(chuàng)造慷慨文化的時代(1)

認(rèn)知盈余:自由時間的力量 作者:(美)克萊·舍基


2000年1月,《法律研究》雜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刊登了一篇非同尋常的文章——《罰金即價格》(A Fine Is a Price),文章的作者是尤里·格尼茨(Uri Gneezy)和奧爾多·魯斯蒂奇尼(Aldo Rustichini)。雖然出現(xiàn)在一本法律研究雜志上,但它其實是一篇關(guān)于心理學(xué)的文章。文章篇幅很短,在有限的空間里堆砌著盡可能多的文字,文風(fēng)平實而不失生動。這篇文章的核心在于對法律理論一個中心原則的抨擊,這個原則就是,威懾是影響人們行為的一種簡單可靠的方式。

格尼茨和魯斯蒂奇尼是這樣描述主流威懾理論的:“當(dāng)消極后果被附加到某種行為上時,人們會減少這種行為的發(fā)生。當(dāng)消極后果被移除后,之前被中斷了的某種特定行為通常會再次出現(xiàn)。”該理論看上去簡單明了,符合常理,但是正如研究員們所指出的,它基本上沒有被證實過。1998年,通過把以色列海法市(Haifa)的一家日托中心作為試點,這兩位經(jīng)濟學(xué)家打算重新揭開事實的真相。

日托指在白天對小孩的看管。家里有學(xué)齡前兒童的家長們,因為白天要上班,所以需要找人看管自己的孩子。有些情況下,日托是公共服務(wù),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卻是一門生意。但無論怎樣,家長和日托工作者之間每天都存在著一種潛在的利益沖突:接孩子的時間。日托工作者也有自己的生活,所以他們希望家長能在一個指定的時間將孩子接走;另一方面,作為家長,由于公務(wù)纏身,雜事不斷,路上花費的時間也不是自己能完全控制的,他們總希望有一些寬限的時間,讓他們比指定的時間晚一些去接小孩。

海法市有10所日托中心被作為研究對象,它們每天工作到下午4點,對于接孩子遲到的家長,沒有特別的懲罰說明。格尼茨和魯斯蒂奇尼在這些中心快要關(guān)門時觀察家長遲到的頻率有多高。

第一個星期,每個中心都會有七到八位家長遲到。接下來,研究者們在其中6所日托中心設(shè)立罰款制度,聲明說:從今往后,遲到10分鐘以上的家長,將會被罰款,罰金會被自動添加到他們的賬單上。(另外4所中心作為控制組,依然保持不變,以保證在選定的6所中心里任何被觀察到的現(xiàn)象都是罰金帶來的后果。)

6所日托中心實施的新規(guī)則,對家長行為的影響立竿見影:遲到的家長增多了。在第一周里,遲到的家長數(shù)量平均增加到11名;第二周增加到14名;第三周增加到17名。遲到事件在實驗開始一個月后達到頂峰,差不多每周有20位家長遲到,人數(shù)幾乎是實施罰款前的3倍。此后,罰款制度依舊存在,遲到人數(shù)存在波動,但從不會少于14個人,很多周甚至接近20個人。與此同時,4個控制組中遲到家長的人數(shù)并沒有改變。從威懾理論的角度來看,這個結(jié)果是有悖常理的。罰金很少,只有10謝克爾(約合3美元),但是再少也應(yīng)該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應(yīng)該說在懲罰制度實施之前,接孩子遲到再不好,總強過罰款10謝克爾。即使數(shù)額太小以至于起不到威懾作用,也不應(yīng)該不減反增吧。不過事實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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