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筆記1:海倫娜·肯尼迪夫人——英國的法治傳統(tǒng)
肯尼迪是一位杰出的律師,也是人權(quán)法律、公民自由和憲法問題的專家。她是英國上議院的成員,也是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的院長。她還是《公正的法律》一書的作者。
英國的法治傳統(tǒng)
英國的法律體系與其他非英語國家的法律大不相同,它并不是建立在法典基礎(chǔ)上的,而是由一層層不斷增加的智慧和知識構(gòu)成,通過判例法來實現(xiàn)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做最后的決定,從這些決定中,我們總結(jié)出原則,并將這些原則運用于提上法庭的案例,最高法院的裁決就是為了讓我們遵守這個體系。所以英美法系與非英語國家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并不是一個簡單的由法官解釋法條的法典體系,而是一個在先前的決策基礎(chǔ)上建立法律的體系。這就是第一點,它是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點,我們有陪審團制度和地方法官體系。這二者能夠?qū)⒐妿敕蓻Q策的制定中,做決定的不僅僅是那些專業(yè)人士——律師或法官——公眾也能參與其中。這樣說是因為律師——經(jīng)過訓練、有著固定思想模式的一類人——在制定決策上思路和視野都更狹隘,如果向更多有著不同人生經(jīng)歷,來自不同社會背景、專業(yè)、年齡層的人群敞開大門,就能夠豐富決策制定的過程。
在英國,法官只決定關(guān)于法律的事宜,然后負責引導陪審團,讓陪審團根據(jù)案件事實自行裁決。在最低級別的法律案件中也是同樣的情況,這時裁判官不是律師,可能是銀行經(jīng)理、教師、廚師或其他任何行業(yè)的人。他們犧牲自己的時間,他們沒有報酬,只有一定的費用補償,他們自愿參加低級別案件的聽證會——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將群體的智慧帶到司法系統(tǒng)中去。我認為這是英國法律最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