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1 作者身份和明星身份(3)

流行音樂的秘密 作者:(新西蘭)羅伊·舒克爾


所有的音樂文本都是社會產品,在通俗音樂流派內發(fā)展的藝人都承擔著一種持久的壓力——為聽眾提供更多的、能夠在第一時間吸引同樣一批聽眾的音樂。這就解釋了為什么音樂方向的轉移通常會讓藝人失去許多原有歌迷,卻很有希望建立新的追隨者。這強調了做一名“藝術家”和對市場壓力作出反應之間的矛盾,也主張某些藝人雖然身處利益驅動的商業(yè)化產業(yè)內,但仍然可以被稱為是作者(同樣的過程也應用于20 世紀50 年代對好萊塢電影工作室系統(tǒng)的研究中)。這導致了許多有問題的音樂價值,因為所有的音樂文本“在放到唱片機上的時候,都是同樣的商業(yè)過程的產物”(Frith,1983:54)。此外,正如在任何“創(chuàng)意”領域所進行的努力一樣,總存在著對“普通股”或一般通俗形式的傳統(tǒng)所進行的再加工過程,因為連續(xù)性正是自我意識和變化的結合。

明星和明星地位

明星是那些通過在公眾場合表演或在大眾媒體亮相而被廣泛認可并獲得象征性地位的個人。明星被認為在他們所處的文化領域中具有獨特的、出眾的才華。明星地位最初與好萊塢電影明星的系統(tǒng)有關,現(xiàn)在已經在體育、電視和通俗音樂領域中擁有了廣泛例證。雖然關于電影明星已經有了大量理論導向的研究工作(Hayward,2000;提供了有用的概述),但對于通俗音樂中明星地位的研究大多仍局限于各種具有分析性價值的個人傳記。

“什么是明星?”這個問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星在音樂產業(yè)和文本敘述內、特別是在個人的幻想與渴望層面中如何發(fā)揮作用。需要解釋的是在令人愉悅的形象中進行情感投資的本質?!懊餍侵宰呒t是因為人們以某種積極的尊重的態(tài)度看待他們,并為他們賦予了文化價值。他們在某種特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中引起了共鳴”(O’Sullivan 等人,1992:207),并代表了一種從日常生活的平淡無奇中擺脫出來的逃避主義。

正如在其他通俗文化中一樣,通俗音樂中的明星地位是關于迎合觀眾的幻覺和吸引力的,也是關于天賦和創(chuàng)造性的。明星是神話的建造者,在他們的歌迷建造日常生活之外意義的能力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參見Kelly 和McDonnell 的文章[編],1999)。這樣的明星必須被視為經濟實體,被用于調動觀眾和推廣音樂產業(yè)的其他產品。他們代表了一種獨特的商業(yè)形式,不僅是一個勞動過程,也是一種產品。觀眾對特定明星的認同是非常重要的市場建議;麥當娜作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必然被盡可能多地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在其事業(yè)生涯中,她已經在全球為時代華納公司產生了超過5 億美元的音樂銷量。麥當娜代表了一種具有票房保證的形象,這是在媒體全球化時代小心翼翼建立起來的。類似的,據(jù)《福布斯》雜志2004 年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流行巨星布蘭妮 ·斯皮爾斯(Britney Spears)的財富約有1.23億美元,在她的廠牌Zomba 下在全球銷售出超過7600 萬張唱片。雖然2005—2006 年斯皮爾斯并沒有發(fā)行任何新唱片,但媒體的注意力卻轉向她2006 年底的離婚事件,這證明了她一直延續(xù)的名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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