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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節(jié) 信托共有制(2)

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改革 作者:蒲堅


一是,信托共有制實現了個人財產社會化和產權成分多元化。信托共有制運用信托手段,集合分散的社會資金,并利用其特殊功能進行整合與優(yōu)化,再將資金投入到我國經濟、社會各個領域,實現由資金到資本的飛躍。這個集合的資本不是民眾資金的簡單加總,而是馬克思所說的“不再是相互分離的私有財產,而是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即直接的社會財產”。信托資本的本質表現為,既保證了信托個人所有權屬性,又體現了個人不能占有和控制全部資本的共有權屬性,使信托資本脫離于私人財產成為直接的社會共有財產,是馬克思所說的“作為私人財產的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實現個人財產社會化,并在所有者社會化的前提下,擴大了社會占有生產資料空間范圍,最終表現為產權成分多元化。信托共有制的產權成分是在法律框架下,實現多元產權主體共融,其主體可以表現為國家、集體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擁有合法財產,并愿意將其財產權進行轉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信托在整個運行過程中,以信用為依托,以法律為基礎,明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做到了委托人所有權不變,拓展了產權主體,集合了委托人閑散資金,形成了高效的社會資本;通過二次經營代理,實現資本增值,滿足民眾的投資訴求,彌補民眾投資專業(yè)知識和能力的缺失,實現經濟發(fā)展利益的普惠與共享。

二是,信托共有制基于三權分離,實現產權包容性。共有制的產權包容性體現兩方面含義:一是產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二是產權的開放性,即產權在社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自由組合及自由交易。實踐證明,信托共有制基于三權分離,滿足共有制產權包容性的實現條件,實現了使用權和受益權的流動,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融合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外資經濟等多種經濟發(fā)展形式,容納了多重生產力發(fā)展的空間、能力和結構,其潛質要比單一的生產關系內涵更豐富,空間更包容,做到了多元產權主體共融,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的新格局。

(二)信托共有制是一種中間制度安排

“一切都是經過中介,連成一體,通過過渡而聯系的。 ”信托共有制依托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表現出制度的靈活性和高效性,構造了我國企業(yè)治理結構的有效形式,實現了共有制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在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中搭建了一座橋梁。

多年來實踐證明,要實現共有制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僅局限于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或是股份制等共有制實現形式是不行的,必須要創(chuàng)新所有制形式,明確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屬,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在調整國家與企業(yè)的產權關系和賦予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生產資料的個人占有和共同占有,即在明確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的同時,體現生產資料的社會屬性。信托共有制以信托為手段,變革了企業(yè)產權結構,實現個人財產社會化和產權成分多元化,構建公司化、法人化的現代企業(yè)制度,是共有制的一種有效實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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