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判例二]穆罕默德案

斷臂上的花朵:人生與法律的奇幻煉金術 作者:(南非)奧比·薩克斯


——政府必須作為尊重人權的榜樣

一個人被我國政府遣送到美國接受恐怖主義的控訴,但事先卻沒有獲得美國政府保證,就算他罪刑定讞也不會被處死。這樣的做法合乎我們的憲法嗎?

判決是以憲法法院的名義完成的。

憲法法院:

穆罕默德用化名與假護照入境南非。他為了申請政治庇護,用假信息來證明他的資格,并在申請期間獲得臨時簽證以暫時在南非停留。這些因素成了南非政府遣送他出境的原因。然而,故事還沒完,真正的關鍵在于穆罕默德取得臨時簽證之后發(fā)生的事。美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發(fā)現(xiàn)他是美國駐坦桑尼亞大使館爆炸案的嫌疑犯,因此發(fā)出國際拘捕令,并與南非移民局在一場聯(lián)合行動中逮到他。兩天之后,在違反法令的情況下,南非當局將他送交給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好讓他在美國接受大使館爆炸案的審判。他一到美國就被與爆炸案相關的各種罪名起訴,而且法院告訴他,若是罪行確立他會被判死刑。南非當局與美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在磋商將穆罕默德移交美國政府的時候,必定也知道他有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另外一個嫌疑犯,馬赫穆德·薩利姆(Mahmoud Mahmud Salim)也被懷疑涉嫌參與爆炸案,于是從德國被引渡至美國。德國已經(jīng)廢除死刑了,同時也是《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簽署國。德國政府于是與美國交涉,要求美國政府保證就算薩林被定罪也不會被判死刑。對已經(jīng)廢除死刑的國家來說,這樣的做法才合理。

既然我國矢志要以人權為重,我們就必須對人的性命與尊嚴予以加倍重視,國家在任何行為上也都須以此為念。但是,我國移民當局在將穆罕默德移交美國時,未能確保他不會被判處死刑,算是置穆罕默德的生命權于不顧。他該有的人性尊嚴被尊重、被保護的權利,以及他該有的不受殘酷、非人道、羞辱式懲罰的權利,也都被忽略。

(憲法法院特別強調(diào)人權法案所要求于國家的積極義務,即“保護、促進,并實現(xiàn)人權法案所舉出的權利”。接著繼續(xù)指出:)南非政府與外國政府合作,將一個逃犯移往另一國,但這個逃犯既不是該國國民,而且除了將在該國接受可能被判死刑的審理之外與該國也無任何關系,這么做是與我國憲法的根本原則相悖的。政府未能克盡保障每一個南非人生命權的義務,也背棄了隱含在憲法中的承諾,即南非不會施以殘酷、非人道、羞辱式的懲罰……

將穆罕默德交給美國政府代表來處理遣送至美國的事宜是違法的。這是一個重大的判決。南非是一個年輕的民主國家,因此仍在摸索如何最能實現(xiàn)憲法推崇的價值與理想。因此,國家以身作則非常重要。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戴斯(Louis Brandeis)在奧姆史戴等人對美國(Olmstead et al.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把這個原則說得最好:“在法治國家中,若政府不能兢兢業(yè)業(yè)地遵守法律,政府的存續(xù)就要岌岌可?!菑姶笄覠o所不在的導師。無論是好是壞,它都是所有人的榜樣……如果政府自己帶頭犯法,人民就會輕蔑法律;它告訴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制定法律;它將導致無政府狀態(tài)。”這個警告來自一個遙遠的時空環(huán)境,但實在是放諸四海皆準之至論。特別是對我國而言更是有切身的關系:在過去的歷史中我們看到國家為了自己的目的將法律扭曲,而在今天,我們有可能為了打擊犯罪而采取可議的手段。在面對想要摧毀政府的組織性暴力時,這個警告更需銘記于心。國家的非法行為不僅不能強化憲法秩序的正當性,反而會削弱它。在本案中,南非政府代表的兩項作為有悖于憲法,其一是沒有確保穆罕默德不會被判死刑就將他交出去;其二是在他沒有清楚意識到自己的權利,甚至被剝奪獲得法律咨詢權的狀況下,利用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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