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部 斗爭是我的生命(3)

漫漫自由路:曼德拉自傳 作者:(南非)納爾遜·曼德拉


在這個時期,被禁止的領導人經(jīng)常秘密地單獨見面,然后再設法與現(xiàn)任的領導人見面。新老領導人之間配合得很好,決策程序和以前一樣,仍然是通過集體研究。我們有時感到,似乎除了必須秘密見面之外,并沒有發(fā)生什么變化。

曼氏方案構思很好,但是,實施情況卻并不理想,事實上從來沒有真正普及到基層。實施情況最好的地區(qū)還是東開普和伊麗莎白港。反抗運動的精神在其他地區(qū)早已銷聲匿跡之后仍然在東開普繼續(xù)著,那里的非洲人國民大會會員們認為,貫徹曼氏方案是繼續(xù)反抗政府的有效途徑。

該方案遇到了許多問題:在會員中宣傳不夠,沒有專職的組織人負責實施或監(jiān)督,分支機構內常常意見不一致,無法形成實施這項方案的一致意見。有的省級領導人抵制這一計劃,因為他們認為這個計劃不利于他們的權力。對有的人來說,政府的鎮(zhèn)壓似乎還很遙遠,因此,他們沒有必要提前采取措施。但是,當政府的鐵拳落下來的時候,他們卻沒有任何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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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抗運動期間,我的生活遵循著兩條不同的軌跡:我在斗爭中工作,并通過當律師維持生計。在非洲人國民大會中,我從來也沒有專職擔任過組織者。非洲人國民大會只有一個專職組織者,那就是托馬斯·提圖斯·恩考比。我要做的工作必須圍繞我作為律師的計劃作出安排。1951年,我與“維特金-希代爾斯基-埃代爾曼律師事務所”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我又到“特布蘭奇-布雷基施合伙律師事務所”工作。在完成合同約定見習后,我仍然不是一個羽翼完全豐滿的律師,我的工作是起草辯護書、發(fā)傳票、找證人談話,都屬于一個律師在案子遞交法庭前必須做的工作。

離開希代爾斯基之后,我找了許多家白人律師事務所,因為當時沒有黑人律師事務所。我對這些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很感興趣。我非常氣憤地發(fā)現(xiàn)許多獲利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對黑人收取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律師費遠遠高于他們對富裕的白人當事人的收費。

在“特布蘭奇-布雷基施律師事務所”工作了大約一年后,我又加入了海爾曼-邁克爾合伙律師事務所。這是一家思想自由的律師事務所,也是一家為數(shù)不多的對黑人收費合理的律師事務所。另外,這家律師事務所以熱心于黑人教育著稱,他們在捐助黑人教育方面非??犊:柭壬锹蓭熓聞账牡谝缓匣锶?,在很少有人關注黑人事業(yè)之前就開始參與黑人事業(yè)。該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個合伙人羅德尼·邁克爾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一位退伍軍人,思想也十分開明。他是一名飛行員,幾年后,他幫助南非非洲人國民大會的人在鎮(zhèn)壓最嚴重的時期飛離南非。邁克爾的唯一惡習是抽煙,他一天到晚都在辦公室不住地抽煙。

我在海爾曼-邁克爾律師事務所工作了幾個月,當時我正在準備律師資格考試,一旦通過這個考試,我就會成為一個合格的正式律師。幾次未能通過考試后,我不得不放棄在威特沃特斯蘭德大學攻讀法律學士學位。我選擇了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因為只有通過這種考試我才能當律師,并且能掙足夠的錢養(yǎng)家糊口。那時候,我妹妹和我們在一起生活,我母親也經(jīng)常來。艾韋琳當見習護士的工資加上我那點少得可憐的收入,并不足以讓家中的每個人都吃飽穿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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