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賣身為奴”的法律問題

金龍難娶玉堂春 作者:郭建


董永故事原來是說董永為奉養(yǎng)父親欠下巨額債務。曹植的《靈芝篇》里說:“董永遭家貧,父老財無遺。舉假以供養(yǎng),傭作致甘肥。責家填門至,不知何用歸。天靈感至德,神女為秉機。”看來董永家先前也曾闊過,后來家道中落,父親財產全部耗盡,董永為了奉養(yǎng)父親,不僅自己奮身幫人做傭工,還欠下了大筆債務(“舉假以供養(yǎng)”中“舉”是指計算利息的借貸,“假”也就是“借”,是指不計算利息的借貸),當債主逼上門來,還不知道如何償還。幸好他的孝行已經感動了上蒼,派來仙女為他織絹還債。

《搜神記》里董永的故事更進了一步,他欠債的理由更加明確:是為了妥善安葬父親,“乃自賣為奴,以供喪事”。債主借給他一萬銅錢,還允許他在父親墓前守喪三年。到期后董永在前往債主家時遇見了仙女。

在敦煌出土的《董永變文》里,基本情節(jié)與《搜神記》一樣,也是說董永十五歲的時候父母先后去世,“家里貧窮無錢物,所買(賣)當身殯耶孃(爺娘)”。出賣自己換錢安葬父母。還有專門的中介“牙人”來交易,換得“百千強(鏹)”。安葬三日后去主人家服役途中,遇到仙女。仙女感嘆董永“擎身卻入殘(賤)人行”,自愿與董永一起到主人家服役。

以后的有關董永的戲曲,都延續(xù)了這個最重要的情節(jié)。黃梅戲《天仙配》也是如此。七仙女在天庭感嘆董永“賣身葬父去受苦,再回寒窯待何年”。董永自己也說:“我賣身傅家去為奴,怎能害你同受苦辛。”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文明古國的法律,都曾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不能及時清償債務,自己的人身就要任憑債權人處置、成為債權人的奴隸。最典型的如古羅馬的《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紀)的規(guī)定:……

但是,從現有的資料來看,中國古代的法律至少從秦漢時就禁止以人身擔保債務。在湖北云夢出土的秦國(公元前3世紀)竹簡,有一條“法律答問”說明,禁止債務人提交人質為債務擔保,提交人質的和接受人質的都要處以“貲二甲”(罰兩副牛皮甲)的處罰,而按照司法慣例,凡強行向債務人索取人質的,要受“貲二甲”的處罰,被迫提供人質的債務人可以免罰。漢代的法律沿襲這個原則,禁止以債務人做奴婢來抵債,禁止“買良為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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